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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房子没买成 20万元定金也没了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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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1 11: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中介冒房东之名虚构委托合同
购房者房子没买成 20万元定金也没了着落

        因为中介提供了签有房东名字的房产销售独家委托合同,在宁波务工多年的老檀,在没见着房东的情况下,与中介签订了总价为194万元的购房合同。合同约定:首付60万元,分三次支付,其余房款办理按揭;20万元定金支付后一个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老檀支付定金后,中介以房东在国外为由,迟迟不办过户手续。老檀几经周折,找到了根本就没出国的房东,这才知道,中介当初给他出具的那份委托合同竟然是假的,房东委托销售的条件是全款到位才能过户。更蹊跷的是,房东当初委托的房产中介,并不是跟老檀签订销售合同的这一家。
       最后,因没有能力支付全款,老檀不但房子没买着,20万元定金也没了着落。
       1.信了中介,付了20万元定金
       去年九十月份,老檀在宁波国家高新区的卉旺中介看中了一套房子,位于明湖花苑,面积108平方米左右。
       老檀提出让房东过来洽谈,中介说房东付某去国外了,他们可全权代理。中介还拿出一份房产销售独家委托合同,说这是房东委托他们出售的,上面签有房东的名字。中介又向老檀出示了房产证、房东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土地证等资料。
       老檀看到,委托合同内容包括该房屋为独家委托,房东不得再委托其他中介公司销售,也不能自行销售;房东不与受托方推荐的客户私下成交等条款。他看不出有啥问题。
       经讨价还价,去年11月12日,老檀以194万元的价格,跟卉旺中介一名姓项的委托代理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上除了盖有卉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印章外,还有法人代表的印章。
       按照合同约定,老檀首付60万元,分三次支付,签订合同之日需支付定金20万元,可抵扣房款;2017年12月20日前,再付2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另外20万元在2018年1月20日前支付;余款134万元委托中介办理30年商业按揭贷款。
       合同另外约定,定金由中介代收并监管,过户当日交付给委托代理人项某。
        2.房子迟迟未过户,后来卖给了别人
       去年12月中旬,老檀打电话给中介,说第二笔20万元已准备好,要中介通知房东来办过户手续。中介称房东还没回来,要等等。此后连续好几天,中介要么说房东在国外还没回来,要么说首付60万元全部付好才能过户。
       老檀开始怀疑其中有诈,便根据房东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地址,四处打听。几经周折,去年12月27日,老檀终于在邱隘一小区找到了房东付某。而这时,中介还说房东在国外。
       付某向老檀证实,他确实有房子在中介处,是出售带委托销售的性质。付某表示,他在签委托合同时就已约定好,要全款到位才办理过户手续。
       老檀当时就懵了:中介给他提供的那份委托合同里根本就没这个条款!接下来,他多次找到中介,要求对方履行当初签订的合同,但始终没有结果。
       再后来,老檀得知消息,就在他四处奔波要求房屋过户时,房东付某已于今年1月23日同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价格为220万元。老檀认为,这是典型的“一女二嫁”。
       无奈之下,老檀只能向法院起诉,将房东付某作为第一被告。直到上了法庭,那份委托合同的真相才浮出水面。该合同根本不是付某签的,而是史某冒充付某之名签下的。史某当时的身份,是甬尚居中介的法人代表,而这份房屋买卖合同上盖的却是卉旺中介的印章。
       老檀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卉旺中介、甬尚居中介和史某承担连带责任。
       3.法院判决:购房合同对房东无法律效力
       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对于老檀的诉求,付某称,他只是向鲍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未向卉旺、甬尚居或者其他中介及个人出具过房产销售委托合同。据了解,鲍某是一个经常向中介提供房源的人。
       卉旺方面称,甬尚居是他们的加盟公司,允许使用他们的办公场地。甬尚居在他们的场地同老檀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以他们公司作为中介方,加盖了他们的公章,但他们实际并未参与此事,都是甬尚居的法人代表史某和其员工项某在操作,跟他们无关。
       庭审当天,史某并未到场。其代理人称,房子没买成,主要原因是老檀的月收入不符合银行按揭贷款要求。原告表示房子不买了,走法律程序,他们才又找到了另外的买主,并完成了过户。
       对此,老檀向记者强调,史某等人根本没向他拿过办理按揭的材料。
       法院最后认定,鲍某有权在2018年1月20日前将该房转卖,但卉旺、甬尚居和史某并未获得付某授权,即无权代付某与老檀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史某擅自制作的房产销售委托合同未经付某追认,对付某缺乏约束力,故原告老檀与甬尚居员工项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对被告付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该案的第三人依附于被告,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原告向第三人主张的诉求亦不成立。如果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另行主张。
       据此,法院驳回了老檀的诉讼请求。
       4.二手房市场仍有待进一步规范
       针对老檀的购房经历,做了多年二手房经纪的老李剖析说,普通的购房者对这样的陷阱确实防不胜防。在老李看来,付某跟鲍某签订的那份合同没啥问题,鲍某再委托给项某在业内也是允许的,但项某在跟老檀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该如实告知该房的真实情况,即告知该房是房东售卖给了中介,并允许中介在一定期限内转卖。如果没有如实相告,那中介是要负责的。至于冒房东之名,弄出虚假的委托销售合同,那就不是简单的违规了,性质更加严重。
       几天前,记者拨通了史某的手机,对方承认,老檀当时把定金打到了他的账户上,后来他就转交给了公司老板。目前,公司老板因其他事件已被警方控制,所以甬尚居中介实际上已倒闭。至于冒房东之名签委托合同一事,史某说,房东把房子售卖给公司,公司有权处理。随后,他表示记者问得太多了,挂掉了电话。记者再拨,他就不接了。
       记者随后发现,卉旺中介在网上所留的电话号码几乎都打不通了,查询发现,网上有多起涉及该中介的投诉。针对其中一起吃掉购房者押金的投诉,鄞州区相关部门回复称,因该公司业务违规操作,于2017年12月取消了其网签资格。宁波国家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也回复称,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登记地址进行了现场核查,证实该企业未在登记地址实地经营且查无下落,已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名曾在甬尚居中介短暂工作过的员工告诉记者,该中介的不少做法都不太规矩。在该员工看来,监管部门虽已采取很多措施来规范二手房市场,但实际操作中依然有不少问题。二手房中介入门门槛较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少人都是冲着这块业务好挣钱才入行的,有的人原本就居心不良,如果再碰到公司暗地里纵容,那他们就会为了把房子卖出而不择手段,隐瞒实情、一房多卖等情况就出现了。
       他说,在二手房中介市场,不少业务人员都不是本地人,一旦出事,就采取拖或者赖的办法,实在不行就玩失踪,导致购房者维权相当困难。
       来源: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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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1 13:47: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现在房产中介严打啊,不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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