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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 加强对身份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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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0 12:48: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自去年8月进行了初次审议后,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受到各方关注,征求到来自社会各界的上千条意见。4月20日上午,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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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草案完善了对身份权、肖像权和名誉权,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是我国首次将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内容写进法律。
       对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在作修改情况汇报时说,有的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与人格权在保护上具有一定相似性。对这些身份权利的保护,除了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外,还应当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草案第一章“一般规定”中增加一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规范医学临床试验活动
       对开展人体试验活动,涉及人格权保护,必须进行严格规范,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对此,此次修改,一是将此类活动的规范范围扩大为“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的所有活动。
       二是增加规定,开展此类活动,除经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取得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同意。
       三是删除有关禁止向受试者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但可以给予必要补偿的规定。
       法律首次规定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
       在征求意见中,有的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开展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可能带来人体生命健康安全和伦理道德方面的风险,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范。
       沈春耀说,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中增加一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侵害他人肖像权等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不仅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共利益,有建议提出法律对深度伪造技术带来的“换脸”等问题予以回应。
       对此,草案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同时,将草案第八百零三条修改为:其他人格权的许可使用和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有权请求法院责令媒体更正、删除失实报道
       为了及时制止侵害行为,减少对受害人权益的损害,借鉴《出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因媒体报道内容失实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草案明确受害人有权要求媒体及时更正、删除该不实报道。
       草案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中增加一条规定: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更正或者删除。媒体不及时履行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该媒体限期更正或者删除。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草案第六章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有的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收集和使用这类消息。同时,还应当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等的保密义务。
       草案第八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中,对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的,增加规定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在该章中增加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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