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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总工会、市工商联,举办疫情期间企业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答疑会,就集体协商中协商代表的产生、集体协议的审议、签订、履行及劳动合同的履行、工资支付等问题现场解答,鼓励企业通过民主协商,灵活处理稳岗就业、薪酬或工时调整、轮岗轮休,切实推动劳资双方共度难关、共克时艰。
01.问:受疫情影响,企业出现困难,去年签订的集体协议几个条款无法履行,企业能否与工会协商变更,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根据《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规规定,集体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条件出现,企业方可以提出变更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集体合同,但要注意:一是在提出变更要求时,应当向对方提供条款无法履行的相关证据和理由;二是就拟变更的条款,经集体协商会商定后,提交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三是由双方首席代表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依法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查备案后,向全体职工公布实施。
02.问:在疫情期间要开展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代表如何产生,是否一定要经过职代会?
答:根据《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法人代表选派。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除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外,其他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尚未建立工会的,可在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的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选产生,并经职代会全体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在疫情期间,虽然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有现实困难,但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只是在表决方式上可以灵活,可以通过网络投票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完成民主程序。职工方协商代表可通过微信、QQ等方式选出并公示,企业方协商代表因疫情无法提供书面授权的可以采取视频授权等形式灵活处理。
03.问:在疫情期间一些职工仍未返岗,征求广大职工意见,召开集体协商会议,有何灵活有效的方法?
答:征求职工意见,充分调查特别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产一线职工的迫切现实利益需求,是集体协商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精准开展集体协商、提高集体协商针对性和质效的重要环节。在疫情期间,面对一些职工仍未返岗,如若开展集体协商、征求职工意见,企业工会组织应充分利用微信、QQ或电子邮件等,及时收集职工的诉求、意见及建议;企业行政方也可以通过上述通讯手段向职工公开当下面临的困难及应对措施方案等。只有做好协商前双方的沟通协调,才能提高协商的质量,实现劳资双方的互利共赢。
04.问:企业集体协议要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受疫情影响,组织召开职代会很难,是否以企业行政与工会联席讨论通过?
答:根据《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规规定,审议通过集体协议法定唯一的方式是职代会(职工大会),不能以企业行政与工会联席会等其他民主管理制度来代替,但受疫情的影响,可以采取微信群、QQ群或视频会等线上灵活的方式,组织召开职代会(职工大会),提交职工代表讨论、表决,要注意的是应固化保留讨论、表决结果的相关证据。
05.问:企业去年签订的集体协议已即将到期,因受疫情影响,要组织今年集体协商很麻烦,可否延长协商期限?
答:根据《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规规定,集体合同有效期内,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在当前疫情还没有完全控制和消除的情况下,如企业因疫情影响或复工复产任务紧,不能新订或续签集体合同,可以经双方协商代表的协商变更集体合同期限,就新约定的期限形成协议附件并向全体职工公示。
06.问:疫情期间,还有很多员工未返岗,如在此期间,遇到劳动合同到期无法续签怎么办?
答:针对这种情况,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专门作出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企业和职工双方都有意向续签劳动合同的,但因为疫情影响员工还没有返岗,双方可以通过网络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完成合同续订事宜,疫情期间,这是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如有必要,等员工返岗后,双方可以再补订劳动合同。
07.问:公司员工的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组成,现因疫情影响绩效不好,是否可以不发绩效工资?
答:绩效工资是一种将员工的薪酬与业绩直接挂钩,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发放工资的薪酬制度。因此,如果企业受疫情影响绩效不好,不等于劳动者的绩效也不好,企业还是应根据原绩效工资的发放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绩效工资。当然,受此次疫情冲击,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可以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包括绩效工资发放办法)、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08.问:公司在年前已安排部分员工在2、3月份休年休假,目前已于2月25日开始复工营业,但因为生意不好,部分员工未复工,是否允许已安排年休假的部分员工优先使用年休假?
答:根据国家人社部、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的相关规定,对于因疫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如公司与职工在年前已协商或已经作出年休假安排计划,根据规定,允许优先使用之前协商的或者已安排好的年休假,故公司可以安排这部分员工在2、3月份休年休假,同时,企业应根据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09.问:经国务院批准,湖北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13日(包含春节期间来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人员)。企业2月10日复工后,对于在湖北的员工,是否执行湖北延长春节假期的规定?期间的工资该如何支付?
答: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13日(包含春节期间来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人员),2月14日起正常上班。
湖北因为疫情影响,春节延长假期等规定与浙江省有所不同,企业应当按照湖北省延长春节假期的有关规定执行。
至于期间的工资支付,按照规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也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样,如果员工工作地在湖北,要执行湖北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生活费发放标准。
10.问:劳动者所请事假与国家宣布的延长春节假期或延迟复工期间相重叠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已提前请事假,春节延长假期不计入事假,劳动者的事假可以顺延或另行安排,但劳动者请事假期间用人单位未扣减员工工资的除外。
事假与延迟复工期间重合的,应当遵从原有的约定执行。
来源:宁波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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