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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出轨净身出户,其父母之前承诺赠与儿媳与孙子的房子算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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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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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9 15:40: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孙老先生和老伴最近很焦虑。儿子孙先生离婚净身出户,房子、车子、钱全归儿媳。现下,离婚后已实际拥有三套房的儿媳又将他们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老两口按之前承诺把名下最后一套房子的产权转移至她和孙子名下。儿媳若赢了,老两口将无家可归,一无所有。
       2020年1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二审宣判,改判认定老两口关于房子的承诺系赠与,在房子过户前可依法撤销该赠与,保住了老人的养老房。
       手握三套房的前儿媳
       与老人争最后一套房

       这是我们最后一套养老房,你已经有三套了,请看在往日的情分上,不要让我们无家可归。这是你们之前承诺的,现在也是你们儿子对不起我,如果二老不配合,那只有法庭上见了!孙老先生怎么也没想到,曾经的儿媳竟要与自己争最后一套养老房。
       2012年
       孙老先生祖宅动迁,他们老两口和儿子孙先生、儿媳陈女士、孙子小宝都是动迁对象,最终得到670余万元补偿。他们用其中255万元拿了A、B两套安置房,登记在老两口名下,剩余安置款中的312万元以陈女士母亲名义购买了一套房。
       2017年
       家里出了一件大事,陈女士发现丈夫出轨了。小夫妻俩瞒着老两口订立了婚内财产协议,孙先生承诺放弃其在安置房A中可能享有的产权。
       在不知道小夫妻俩婚姻已经岌岌可危的情况下,老两口两次出具承诺书,承诺安置房A实际上为代儿子一家三口持有,实际产权属于儿子一家三口,原因为孙先生和陈女士要另行购房。老两口愿意并在允许的时候,将此房转让给儿子一家。同时,老两口还出具书面委托材料,委托陈女士将安置房B出售,所得房款赠与孙子小宝。陈女士将安置房B出售后另买一小套登记在小宝名下,多余钱款也存在小宝账户。
       2018年
       7月,孙先生、陈女士协商离婚,小宝由陈女士抚养。孙先生出具承诺书,再次承诺安置房A产权归陈女士一人所有,两人另有一套婚内购房也让与陈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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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此,一套婚内购房、小宝名下一套房、母亲名下一套房,陈女士已实际掌握三套房子产权。但陈女士认为老两口为小夫妻俩代持安置房A的承诺也必须兑现,离婚后不久,她便要求老两口配合办理安置房A的过户手续。老两口不同意。
       二审:承诺放弃房产实为赠与
       产权未转移前可依法撤销
       陈女士将老两口及孙先生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安置房A 的产权三分之二归其所有,三分之一归小宝所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产权虽登记在老两口名下,但两人均多次承诺系争房屋产权应归属孙先生、陈女士及小宝。老两口认为承诺书是前儿媳为了出租房子拿了一堆资料让其签字,自己稀里糊涂签了,放弃房屋产权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但这一理由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现孙先生又自愿表示放弃产权,故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陈女士的所有诉请。
      老两口及孙先生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他们认为,其承诺放弃安置房A产权的行为属于赠与性质,在赠与未履行前可以撤销。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老两口出具两份承诺书是赠与合同还是对动迁安置利益分配的家庭内部协议,以及是否可以撤销。
       首先,从承诺书签署的时间来看,老两口在祖宅动迁安置近四年后出具承诺书承诺为小夫妻俩和孙子代持系争房屋。此时,系争房屋产权已登记在老两口名下,该承诺书签署的时间段以及不动产登记的状态使得承诺书更符合赠与行为的性质。
       其次,老两口、小夫妻俩和孙子均为孙老先生名下祖宅的动迁安置人,五人对动迁利益均享有相应的权利。孙老先生等人于动迁后将两套动迁房屋进行了登记和处置,部分动迁款以陈女士母亲名义购买一套房屋。老两口将动迁的安置房B赠与孙子并已实际完成赠与行为,对动迁利益进行了再次处分,从结果上看,动迁利益的处置照顾到了各个被安置人且与每个被安置人应当享有的份额大体相当。老两口在动迁安置行为已经完成的状态下,出具承诺书承诺为子女小家庭代持系争房屋的行为不能认为是分配动迁房屋的家庭内部协议。
       再次,即便两份承诺书均为老两口自愿签署,其签署的时间在孙先生、陈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真实意图是父母为了子女小家庭提供更优越、稳定的婚姻生活质量和环境而放弃自己的房产。从常理出发,子女小家庭在接纳父母的房产的同时,必然要承担起养老责任。现孙先生、陈女士离婚,在小家庭已经解体的情况下,老两口再放弃其仅有的房屋产权,使得养老保障中最基本的老有所居底线都无法落实,必非其签署承诺书之意图,亦有违公平合理原则。老两口签署承诺书之本意,实为对孙先生、陈女士家庭的赠与,而非签订家庭内部协议对动迁安置利益进行分配。现老两口主张在系争房屋产权未转移之前撤销赠与,于法有据。
      据此,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女士一审诉请。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出于限购、避税等因素以及对子女的信任,同时为了给子女家庭创造良好的婚姻生活环境,部分父母将自己房屋登记在子女家庭名下或者赠与子女家庭。子女家庭接纳了父母家庭的财产后,父母家庭的财产大幅减少,以致于难以承担养老负担。一旦子女家庭解体,对父母家庭来说,意味着财产的丧失,养老保障无以为继,故当前离婚案件中不仅导致的是婚姻双方的关系解体,也影响甚至决定父母家庭的生活状态,不考虑父母家庭的情况,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法律倡导的公平正义也成为空谈。
      法官提醒老年人,在处理自己房产时要慎重,即便是为子女家庭创造良好的婚姻生活环境,也应尽可能地保障自身权益,可在赠与时明确约定附条件,如约定子女的赡养责任、自己的居住权等等。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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