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当事人无视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 逾期举证、拖延举证 造成法院多次开庭 诉讼周期无限拉长 怎么办? 宁海法院出台 《关于规范举证行为提高司法效率的意见》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秩序
5月1日起 以下几类逾期举证行为将被罚款 最低1000元 最高可罚50万元!
1.当事人因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致使案件需要再次确定举证期限、延期审理或再次开庭的,行为人是自然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罚款;行为人是单位的,应处以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罚款。 2.当事人拒不说明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或故意逾期提供证据,致使案件需要再次确定举证期限、延期开庭或再次开庭的,行为人是自然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行为人是单位的,应处以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罚款。
3.当事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逾期举证,致使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裁判不当,行为人是自然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处以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罚款;行为人是单位的,应处以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罚款。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的罚款金额超过诉讼标的金额的,则以诉讼标的金额为罚款金额,但最低不得低于1000元。
前几天 就有一名再审申请人 因逾期举证 被法院训诫
案情回顾
今年22岁的薛某和于某既是同学也是好友,两人关系不错。2018年初,薛某想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借点钱,但因为没有固定工作,无法通过审核,这时,他想到了好友于某。之后,碍于情面无法拒绝的于某在薛某的要求下,以自己的名义向多个网络借贷平台借钱,并将借到的钱和自己的积蓄分多次转给了薛某,其中单笔少的400元,多的有12000元。薛某还向于某出具了一份还款承诺书,承诺将会每月按时还款。
然而,薛某的承诺只兑现了几次,之后便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心急如焚的于某担心借款超期要支付违约金,也会影响自己的信用,只好先在网络借贷平台还了款,然后将薛某起诉至宁海法院。庭审过程中,经双方举证质证,今年2月,宁海法院依法判决薛某归还于某4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薛某未履行义务,于某向宁海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然而令人意外的是,薛某却反过来向法院申请了再审,他表示,自己没有收到其中的5000元款项,且已归还了10000元,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并在原来判决的金额中扣除这15000元,还向法院提供了微信、支付宝的交易明细。
真相大白
为查明事情真相,再审案件的承办法官详细询问了于某,其明确表示向薛某转账5000元的情况是真实的,也收到了薛某的10000元还款,但其归还的是另一笔借款,并且该笔款项也在起诉时已经扣除,并提供了相关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
总结双方争议焦点后,承办法官将于某提供的相关证据与薛某提供的一一进行比对,在仔细核对后,薛某认可了于某的说法,并表示是因为双方往来账目有二十多笔,名字没有备注清楚,自己的交易明细记录也不准确才搞错了。
法院认为,薛某用于申请再审的证据一直保存在自己的手机上,其应当在法院一审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便解决上述争议,但其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在一审程序中提交,属于逾期提供证据,故对其予以训诫。
法官说法
在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中,有些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以及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视而不见,拖延举证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甚至当庭举证,使得人民法院为了查明真相、公正审判不得不增加开庭次数,一方面延长了诉讼周期,另一方面也增加了遵守诉讼程序一方当事人的诉累。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来源:宁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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