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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复工,承租厂房面临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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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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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1 09:4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8年多前,宁海某公司曾向一家银行贷款70万元,当地一家信用担保中心为这笔贷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之后,该担保中心又与B公司、张某、尤某签订了《反担保合同》,约定一旦宁海某公司未及时偿还债务,B公司及张某、尤某需为担保中心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反担保。也就是说,该担保中心在代为偿还债务后,有权向B公司及张某、尤某追偿。在约定的借款到期后,让这些当事人都担心的事发生了,债务人宁海某公司真的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为此,担保中心只能按规定代为其向银行偿还了近70万元的借款本息。
       2015年3月,担保中心将宁海某公司起诉至宁海法院,要求其归还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B公司及张某、尤某为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经法院调解,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但调解文书生效后,宁海某公司等并未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担保中心向宁海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法院经调查发现,宁海某公司及张某、尤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B公司名下有一处向他人购买的厂房,但该厂房因涉及另一起执行案已被查封,且厂房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了“房地分离”的现象,导致厂房无法被评估拍卖。今年1月,经相关部门确认,该厂房的产权已全部登记在B公司名下,依法可以进行评估拍卖程序。
       眼看执行有望,却出现了一个意想不到的情况:原来,该厂房在几年前便由宁波的一家生产型公司承租。按照法律规定,厂房一旦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承租人应立即腾空厂房。但此时正值新冠肺炎疫情后的复工复产期,若强制该公司腾空厂房,就可能对企业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执行人员经走访了解,承租该厂房的这家公司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良好,市场信誉度较高。
       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和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最大程度减少对已复工复产企业的影响,法院积极组织当地政府及相关企业代表沟通协调,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这家公司可暂不从该厂房搬离,但需签署承诺书,待房产拍卖成交后立即搬离,因实际占用厂房而产生的租金须直接打到法院账户作为案件执行款。
       来源:宁波日报 郑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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