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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民法典|三十日离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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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8 16:3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保障婚姻自由,倡导审慎对待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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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9 16:02: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对女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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