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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审判执行、公共法律服务等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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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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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1 10:3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昨日上午,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就审判执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和社会热点问题与广大市民、网友互动交流。
      昨日上午,县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带领立案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执行局等相关科室负责人,县司法局有关领导带领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等相关科室负责人走进“百姓事马上办·民生热线”,接听群众热线,为广大市民解答审判执行相关事宜、公共法律服务等社会热点问题,并通过“看宁海”客户端和宁海新闻网、宁海发布、百姓事马上办微信公众号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此次活动共接听市民热线电话22个,解答网友提问51条。
      自动履行证明相关
      网友“青青草原”:我有一个案子之前在法院调解,分期付款的,现已付清了。前两天我去银行办贷款,银行工作人员说我在法院有案子,不知道我有没有处理完,贷款办不下来。法院能不能出一个证明,证明我已经把钱付完了?
      县人民法院答复:为缓解和消除当事人涉诉带来的不良影响,引导鼓励当事人主动履行法院生效文书,我院正在积极探索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针对您的这种情况,您可以向案件承办人提出申请,我院在核查确认您已经将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履行完毕,会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证明案件已经履行完毕。另外,根据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当事人在我院裁判后能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全国范围内无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的,经我院审查后,可纳入诚信履行名单,并享受相关“诚信红利”。目前我院已经与县内17家单位组成联席会议,确保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落地。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纳入税收征管
       网友“鲸落.”: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往往会约定利息,如果涉及诉讼,利息收入则会成为法院执行的一部分。据说这部分利息收入也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笔税费怎么缴纳?
       县人民法院答复:为加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落实税收征管,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我院与检察院、县税务局三家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税收征管协作的意见》,依法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税收征管。税费金额经税务部门计算后,由法院从执行款中扣除并代为缴纳。
      什么是司法确认
      网友“一杯空气”:什么是司法确认程序?哪些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哪些调解协议不能申请司法确认?
      县人民法院答复:司法确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予以确认的诉讼活动。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六)未在司法确认申请期限内提起的;(七)其他不适合司法确认的。
      虚假诉讼相关
      网友“半字浅眉”: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案件执行过程中,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
      县人民法院答复: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案件执行过程中,通过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故意隐瞒、伪造证据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例如:(一)故意隐瞒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住所地;伪造、变造证件或代理手续,冒充他人参加诉讼;(二)伪造证据;明知虚假证据仍向法院提交,或者指使、威胁、利诱他人向法院提交;胁迫、利诱证人不作证或作伪证;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空白借条、协议并起诉,或对同一笔债务,伪造或迫使他人出具不同的债权凭证并起诉;(三)故意隐瞒事实或虚构事实进行虚假陈述;(四)在破产案件中,申报捏造的债权;(五)在案件执行中,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等。
      司法强拆相关
      网友“半岛未凉”:哪一类房子适合司法强拆,哪一类房子不能司法强拆?
      县人民法院答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由人民法院执行”。享受搬迁奖励金的条件为及时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搬迁。依法强拆情况下,被征收人无法享受搬迁奖励。
      小额诉讼相关
      网友“huahua1313”:张某欠我3万元不还,我去法院立案的时候,法院的人说采用小额诉讼,都不知道啥意思,我的钱就小额了?不重视这个案子吗?
       县人民法院答复:小额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我院是试点法院之一,试点内容包括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等。其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标的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具有以下特点:一、审理时间短,效率更快。当事人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间的,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的,可以自行约定或者法院指定,但一般不超过7日,案件两个月内审结,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二、一次开庭审结,实行一审终审。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的方式,但不减损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庭审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案件要素进行,原则上一次开庭审结;三、当庭裁判,文书更简化。对于简单的案情、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法官当庭作出裁判,采用简式裁判文书或要素式裁判文书,当事人对判项可一目了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是方便当事人,减轻诉累的举措,并非对案件不重视。
       法院如何服务企业、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方面
       网友“新茶旧酒”: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和国际上经济疲软大背景下,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很重要,请问县法院在服务企业、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方面有啥举措?
       县人民法院答复:我院高度重视民营企业保护,在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的同时,相继出台了《宁海县人民法院关于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设立“精准服务企业”法官工作站的实施方案》等一系列规定,并部署开展百名党员进村入企“三服务”等活动,不断深化“行业协会+法官”服务站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精准服务企业健康发展,保障我县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别是疫情期间,我院组织100余名干警充实防控一线,并组建2个驻企联企服务团队,全方位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同时,对涉疫情物品生产企业相关案件开通绿色通道,为宁海一家医疗用品生产企业提前启动信用修复,帮助企业转危为安。
      法院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网友“林海雪原12”:今年是扫黑除恶的收官之年,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县人民法院答复:我院紧紧围绕扫黑除恶三年为期的工作目标,紧盯重大黑恶案件审理、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打伞破网”等阶段性任务,持续高位推动专项斗争。目前,我院已审结黑恶案件6件41人,其中判决“保护伞”1人,审结的刘某某等恶势力犯罪中,主犯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四百万元、罚金十万元,其他恶势力成员被判处一年七个月至八年不等的刑罚。在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同时,我院持续加大“打财断血”力度,注重用好用足没收个人财产、罚金等财产刑及追缴没收违法所得措施,联合公检等部门全面调查黑恶势力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并及时进行查扣,目前已判处的黑恶案件涉财产性判项金额达1000万余元,已执行到位960万余元,执行到位率达95%,给予犯罪分子最严厉的经济打击,彻底摧毁再犯能力。今年下半年大量黑恶案件涌入法院,我院已整合审判资源,调配机动力量,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将加速办理黑恶案件,展现宁海法院对黑恶势力零容忍的态度。今年是扫黑除恶的决胜年,但绝不是最后一年,我院将长期保持对黑恶犯罪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项目
      网友“风里有诗句”: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般提供哪些服务?收费吗?咨询电话是多少?
      县司法局答复: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提供以下服务:(一)依据法律法规,提供法律援助。(二)解答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法律服务指引、普及宣传法律知识。(三)提供专业性、行业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服务。(四)提供公证咨询服务。(五)提供司法鉴定咨询服务。以上服务不收费。如需办理公证和司法鉴定案件(除符合法律援助的案件外)需按规定收费。咨询电话:0574-12348。
      民法典普法宣传
      网友“岚翠骤雨”:县司法局有没有开展《民法典》讲座的安排?最好是讲解实际案例的。
      县司法局答复:为做好民法典普法宣传,我县组建了民法典讲师团,如单位有需要邀请老师开展讲座,可以和县普法办联系,电话89284114。如果个人学习,可以通过以下渠道:一是在网络上搜索学习民法典内容;二是通过微信微博学习;三是云课堂学习;四是我县各地各部门会开展民法典宣传专场活动,有关活动信息请及时关注当地消息发布。
      农村宅基地相关
      网友“清风不还家”:农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
      县司法局答复:土地性质不同,使用年限也不同。比如农房宅基地性质一般系集体所有,使用权虽然归申请人,但是无法上市交易;商品房的建筑土地一般为国有出让,可以上市交易。
      市民邱先生:农民非法占地建房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县司法局答复:根据被非法占用建房的土地性质,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及刑事责任,具体可到跃龙街道县前街1号宁海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74-12348。
      第三人担保相关
      市民胡先生:借钱时为了防止债务人到期不还钱,一般会要求第三人做担保。请第三人担保有什么讲究,是不是就万无一失了?
      县司法局答复:有担保不一定就是万无一失了,担保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连带担保是与主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一般担保是主债务人承担不能的情况下担保人才承担责任的;民法典实施后(2021年1月1日后),保证担保的规定发生了很大变化,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就为一般担保。
      法律援助相关
      网友“鹿眸”:付不起律师费用,如何寻求法律援助?
      县司法局答复:首先您可拨打12348公共法律热线咨询相关事宜。您还可以前往跃龙街道县前街1号(县政府前)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材料: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市民陈先生:法律援助适用范围?申请法律援助的流程是怎样的?
       县司法局答复:法律援助适用范围:一、行政案件:(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二、民事案件:(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三、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中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被告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无须贫困证明。四、其他按规定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申请法律援助的流程:1、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2、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进行认真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交,申请人未按要求补交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查证。3、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后通知申请人是否给予援助,申请人接到给予法律援助的通知后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有关手续。4、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小区车辆被偷、被划、被碰,是否该追究物业责任
      网友“昨夜笙歌”:缴纳停车管理费用后,如果车辆出现被偷、被划、被碰等情况,该不该追究物业责任?
      县司法局答复:停车场收取的费用一般分停车占用费或者保管费,停车占用费通常是指车主对小区道路占用所收取的费用,保管费通常是指停车场负责保管停车场内车辆并负责车辆的安全所收取的费用,可以从几个方面判断,比如停车费发票是否有注明,停车场是否有标示,进出停车场是否需出入证等来综合判断。1、如果是收取保管费的停车场,且该费用包括车辆保管费的话,那么车辆被盗的责任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当然,车主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履行完赔偿义务后,即取得该车辆被盗的代位求偿权,即保险公司可以向物业公司追偿;2、假如停车场收费只是收取停车位占用费,那么停车场就没有对停车场内车辆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车辆被盗,物业公司也是没有责任的;3、如果停车场是免费的,那么车辆在小区停车场被盗,物业公司一般不承担责任的。
      盲人朋友借钱如何保留证据
      网友“月出东山之上”:盲人朋友向我借了一些钱,但一直没写借条,这种情况朋友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或者做什么样的法律手续才能证明他借了我的钱?
      县司法局答复:根据你的情况,建议使用通过有声视频保留证据,在视频中必须明确陈述借款时间、借款意图以及债权人身份,结合划款记录,可以作为借款事实成立的依据。
      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
      网友“半字浅眉”: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案件执行过程中,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
      县司法局答复:司法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虚假诉讼是一种不诚信诉讼行为,一般是指案件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为获取不当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通过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故意隐瞒、伪造证据、滥用诉权等方式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执行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更加剧了社会冲突,损害了社会诚信。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一)故意隐瞒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住所地,或者伪造下落不明证据的;(二)伪造、变造证件或代理手续,冒充他人参加诉讼的;(三)明知虚假证据仍向法院提交,或者指使、威胁、利诱他人向法院提交的;(四)胁迫、利诱证人不作证或作伪证的;(五)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的事实,持债务人的借款凭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六)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空白借条、协议,以伪造、变造后的借条、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七)对同一笔债务,伪造或迫使他人出具不同的债权凭证,向人民法院提起两个或以上民事诉讼的;(八)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九)故意隐瞒事实进行虚假陈述,或虚构事实进行抗辩的;(十)其他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情形的。执行中的虚假诉讼、虚假参与分配的,也参照上述标准认定。
      来源:今日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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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1 11:46: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狠狠打击高利贷,套路贷。宁海县县公安局对于高利贷,套路贷打击力度是不够的。真心希望县法院能够高度重视,重点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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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1 12:14: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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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1 21:06: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现在很多的老赖已经无耻到不想还本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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