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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民法典|哪些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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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 09:4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机关法人一般不能作为保证人,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
      法条变迁:合并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0630]
  第八条 【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公益法人作为保证人的禁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关联关系: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44号 / 2000.12.08发布 / 2000.12.13施行 / 司法解释 / 现行有效
       第十六条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五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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