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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债款?不想还钱就撒谎?已经还了仍讨债?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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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8 一品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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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5 15:15: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人无信不立”,一个人不讲信用,就无法立足于世,若为了牟取利益在法庭上说谎,更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年来,台州市椒江区法院严打虚假诉讼,让我们一起回顾一下!
      “注水”的债务金额
       “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租赁协议》;判令被告某影城公司向原告支付所欠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共计161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判令被告陈某对被告某影城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某投资咨询公司提出了这样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影城公司是由被告陈某创办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月,原告与被告某影城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一块4200平方米的场地租赁给被告某影城公司,租赁期间自2016年1月2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原告声称,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场地的义务,被告某影城公司长期拖欠租金且数额较大,原告多次沟通后无果,只好向椒江法院提起诉讼。
      两被告辩称,2018年4月,原告同意自2018年6月15日起,将租金标准降为每月10万元现金及2万元电影抵用券,原告起诉的租金金额有误。
      应两被告申请,承办法官前往原告公司进行调查取证,根据该公司的《应收账款明细账》记载,两被告所辩“原告将月租金标准降低为12万元”的主张属实。随后,法官向原告出示了这份证据,但原告仍坚持其之前的说法,认为该明细表是原告内部记账所用。
      2020年3月30日,椒江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当庭宣判,判令被告某影城公司支付原告某投资咨询公司租金、物业管理费58万余元及违约金;被告陈某对被告某影城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6月24日,椒江法院作出(2020)司惩3号决定书,对某投资咨询公司罚款10万元,限期交纳。
      “似无还有”的借款
      2009年,李某乙向李某甲借钱,拿到钱后,他的妻子给了李某甲两张3万元的借条。借条上写明了借款事实,借款人落款为李某乙并加盖了私章。
      之后,李某乙只还了1万元,剩下的5万元,不管李某甲怎么催,李某乙就是不肯还。因为这事,两人在2019年发生了肢体冲突并报警。2020年5月,李某甲将李某乙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剩余的5万元。
      法庭上,李某乙断然否认曾向李某甲借款的事实。他说,李某甲手里的两份借条不是他本人签字并加盖私章的。钱可能是妻子借的,但他也不清楚妻子生前究竟有没有向李某甲借过钱。妻子去世后,李某甲来催讨借款,考虑到亲戚关系,他认为李某甲不会无缘无故向他要债,就替妻子还了1万元。
      借条上的字究竟不是李某乙签的?据李某甲回忆,借条不是当面写的,存在李某乙妻子代签的可能性。这下怎么办,好在李某甲想起,他们俩曾因讨债的事情打过架,去过派出所。于是李某甲向法院申请,从派出所调取询问笔录。在调取的笔录中,李某乙对借款事实的陈述与李某甲的起诉陈述一致。
      椒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份询问笔录形式真实、来源合法,双方在笔录中关于事情起因的陈述一致,更能反映客观真实。故被告李某乙在笔录中自认尚欠原告李某甲5万元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当庭判决被告李某乙返还原告李某甲借款5万元,并在判决书生效后作出司法惩罚决定,对李某乙罚款1万元。
      被隐瞒的还款事实
      2020年5月5日,正值壮年的杨东突然去世。当他的家人还沉浸在悲痛之中时,他的朋友杨西拿着四张借条找上门来,要求他们归还借款共计28万元。
      杨东真的借过这么大一笔钱吗?由于杨东生前的财务状况他的家人并不清楚,也不知道他所借的钱用在了什么地方,所以不愿意稀里糊涂地还钱。多次催讨未果之后,杨西向椒江法院起诉,要求杨东的4个法定继承人——配偶晓晓、父亲杨南、母亲娟娟、儿子杨北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2020年8月5日,椒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被告方提交的杨东生前的转账记录显示,2018年1月12日至2020年4月30日间,杨东通过微信先后向杨西转账共计19万余元。法院认定,这些款项是杨东生前归还给原告的借款本息。同时,被告杨北提交申请书,申请放弃对其父亲杨东遗产的继承,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椒江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被告晓晓、杨南、娟娟在各自继承杨东遗产范围内返还给原告杨西借款12万余元,并驳回原告杨西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椒江法院依法对杨西作出司法惩罚决定。法院认为,在上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杨西在起诉状里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诉讼秩序,影响了审判的公正高效,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为促进诚信诉讼,维护司法权威,应对其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予以惩戒。故决定对杨西罚款2万元。
      来源:浙江法制报(通讯员 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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