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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前竟遇上如此糟心事:丈夫醉驾伤人欠下高额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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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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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3 11: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冯某和陈某在亲戚介绍下相识结婚,因生活习惯不同,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冯某平常很喜欢与朋友相约喝酒,且时常抱着侥幸心理在酒后开车回家。因为此事,冯某和陈某争吵了无数次。陈某因为无法忍受冯某的各种生活习惯,便打算与冯某离婚,然而冯某却不同意,二人因此分居了。
  意外发生
  有一日,冯某与朋友聚会饮酒后开车回家,途中撞伤了行人朱某。因冯某是醉酒驾驶,且朱某伤势较严重,冯某需承担高额的交通事故赔偿款。
  冯某父母找到陈某,希望陈某拿出夫妻二人的积蓄,陈某称她与冯某的经济本就是双方各自独立的,而且陈某已经提出要与冯某离婚了。
  冯某父母称离婚可以,反正冯某与陈某也没有生育子女,但是陈某需要承担一半的交通事故赔偿款,且陈某的积蓄里面有冯某的一半,否则,冯某不会与陈某离婚,只要陈某与冯某还是夫妻,那么交通事故赔偿款就是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
  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面对高额的交通事故赔偿款,陈某寝食难安,因此前往余姚市公证处咨询冯某的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工作人员告诉陈某,交通事故赔偿所负的债务为侵权之债,侵权之债需由侵权行为人承担,如果夫妻双方对债务作出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交通事故导致的侵权行为,冯某和陈某双方不可能事先对此达成合意,且陈某并未对债务进行追认,因此不属于夫妻双方对债务作出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
  那么如何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就要看陈某对车辆是否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夫妻一方运行机动车属于经营行为,以此获得的运营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还有一种是运行机动车是用于家庭生活的,为家庭生活提供便利的。
  冯某外出与朋友聚会,酒后驾车系其个人行为,与家庭生活无关,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是其单方实施的违法行为,且陈某没有共同故意或过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款应属于冯某的个人债务,与陈某无关。虽然交通事故赔偿款系冯某的个人债务,但是冯某和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冯某的部分仍需偿还上述交通事故赔偿款。
  余姚市公证处提醒,任何人都要对自己和家人负责,酒后千万不要开车。即使是为家庭生活所需,开车也要注意安全。
       来源: 余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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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4 09: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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