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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民法典|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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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8 10:3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谁是你的近亲属?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法条变迁:本条为新增法条
       关联关系: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主席令第18号 / 2009.08.27发布 / 2009.08.27施行 / 法律 / 现行有效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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