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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民法典|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婚姻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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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4 09:5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对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申请撤销婚姻,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条是关于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义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若未告知的,为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法条变迁:本条为新增法条
      关联关系: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 2017.11.04发布 / 2017.11.05施行 / 法律 / 现行有效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影响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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