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6868|回复: 1

走近民法典|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复制链接]

1518

主题

3210

帖子

2万

积分

Lv.18 一品总督

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

积分
24308
在线时间
204 小时
发表于 2020-12-5 14:3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兼职收入和投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条变迁: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19800910]
  第十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新旧对照: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一千零六十七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与所得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注:红色:新增     绿色 :删除   黑色:不变
      关联关系:其他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影响关系:吸收并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法发[1993]32号 / 1993.11.03发布 / 1993.11.03施行 / 司法解释 / 现行有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358

主题

1088

帖子

1342

积分

Lv.4 秀才

Rank: 4

积分
1342
在线时间
0 小时
发表于 2020-12-5 14:57: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法律对现在的男人没用:女人还是自立的好:手心向上要来的:心酸!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3 11:28 , Processed in 0.080629 second(s), 22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