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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办法:举报这类行为,原则上最高奖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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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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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6 14:24: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走私及相关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反走私办公室、省财政厅联合制定《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对举报本省行政区域内走私及相关重大违法活动线索并查证属实的自然人予以奖励,对第一举报人的奖励金额原则上每案不超过50万元。
  举报人可以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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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走私及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举报下列走私及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走私违法犯罪行为
      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
      为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提供便利的行为
      其他与反走私综合治理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中,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构成犯罪,或者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罚款3万元以上、收缴涉案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等行政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且举报内容与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关联性;
  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反走私办或者执法部门掌握;
  举报内容经执法部门调查,查证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收缴、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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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励标准如何判定?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贡献度、举报证据及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两个奖励等级:
      第一档
      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身份信息、作案交通工具信息、资金账号和违法交易地点、时间、路线等违法事实或者关键证据,举报内容与查证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二档
      简要提供被举报方的部分违法事实或线索,举报内容与查证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奖励金额按照案件类型、大小、情节严重程度和查缴涉案物品的种类、数量,结合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对第一举报人的奖励金额原则上每案不超过50万元。
      属于第二档奖励等级的,按照案件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罚没款中与举报内容事实一致部分的5%给予奖励。
      案件中还有未变价处理或者无法变价处理的查缴涉案物品的,其中:
      冷冻肉品、固体废物等按照100元/吨给予奖励;
      船舶等按照吨位大小给予奖励,50吨以下的5000元/艘,5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1万元/艘,100吨以上的2万元/艘;
      车辆按车载重量给予奖励,10吨以下的5000元/辆,10吨以上的1万元/辆;
      油罐按照5000元/个给予奖励;
      其他查缴涉案物品参照同期市场价值的5%给予奖励。

      属于第一档奖励等级的,按照第二档标准加1倍计算奖励金额。
  根据《办法》,同一案件由两人以上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按照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的贡献度适当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按照第二档标准计算的奖励金额的二分之一。
  举报查实重大走私贩私案件,所得奖励金额与举报人贡献度明显不匹配的,或者举报人有其他特别重大贡献的,经上级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同意并报省反走私办备案,举报奖励可以“一案一议”,奖励金额可以不受本《办法》所规定金额的限制,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实名举报人领取奖金一般由本人到奖励兑现部门指定地点当面领取,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实名举报人确实无法到场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代领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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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还明确,各级反走私办和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在线索传递过程中,只通报举报内容,不得事先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金,依法承担责任。
       来源:浙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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