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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关机手机闹铃响起考生被禁考3年 法院:关机也属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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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4 10:5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记者在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试时,罗某的手机在关机状态下响起闹铃,自治区教育厅由此认定其考试作弊,成绩作废,被禁考3年。罗某不服,诉至法院。3月2日,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开该起案件审理情况。法院认为,无论开机与否,罗某的行为均属于考试作弊。
  考试时手机闹铃响起,考生被禁考3年
  2019年11月2日,罗某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广西考区,在笔试《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考试时,她放置在考试座位上的手机闹铃在关机状态下响起。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在考试过程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自治区教育厅认为罗某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作弊。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规定,2020年1月22日,自治区教育厅作出处理决定:罗某的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手机开机与否均属作弊,考生一审败诉
  罗某不服,将自治区教育厅告上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撤销对她的处理决定书。她认为自己是无心的过失,携带关机的手机,不存在作弊。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中第四项: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而手机属于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无论开机与否。自治区教育厅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规定,认定罗某携带手机参加考试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并无不当。而适用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对罗某的考试作弊行为进行处理适用法规正确。
  2020年9月22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坚称未利用手机作弊,考生二审仍败诉
  罗某不服,上诉。她认为自己携带处于关机状态下的手机进入考场,此时手机不属于“具备发送或者接受信息的功能”,事实上她并未利用手机作弊。其次,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将她携带关机的手机认定为作弊行为,那么也应当适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而不应该适用效力更高的《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罗某在考试中携带处于关机状态下的手机进入考场并参加考试,即使手机处于关机状态但仍具有接收信息的功能,也属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的考试作弊。自治区教育厅据此对罗某作出“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至于罗某认为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而不是按照《教师资格条例》。法院认为,《教师资格条例》是国务院发布,属行政法规,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是教育部发布,属部门规章。根据优先适用法律、法规的原则,自治区教育厅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对罗某的作弊行为进行处理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该案提醒考生,在参加考试前必须认真了解考场规定,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诚信参考,千万不要携带任何考场“违禁物品”。一定要有规矩意识,只有遵守法律、敬畏规则、注意细节,才能避免触碰红线、酿成大错,切莫因“疏忽大意”或“一时侥幸”,给自己留下遗憾。
      来源: 南国早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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