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22381|回复: 1

卖掉父亲有居住权的房子后,签下赠与协议却想反悔,法院支持吗?

[复制链接]

2396

主题

3720

帖子

2万

积分

Lv.18 一品总督

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

积分
21128
在线时间
183 小时
发表于 2021-4-9 14:51: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儿子承诺给父亲买房养老,之后却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撤销赠与,法院会支持吗?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件。
      郑某与前妻邱某育有一子一女,婚后二人购置了两套房产。2000年3月,郑某与邱某感情破裂,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归郑某抚养,房产A归儿子所有,郑某有永远居住权和代保管权;女儿归邱某抚养,房产B归女儿所有,邱某有永远居住权和代保管权……
      2014年6月,儿子小郑在郑某外出打工期间将房产卖掉,郑某从前妻口中得知后找到小郑理论:“你把唯一的房子卖掉,我打工回来住哪?”于是,小郑承诺为郑某购置一间老人房(价值2-3万元),再给他5万元生活补助,并签订协议进行明确。然而,之后小郑却迟迟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郑某只得将儿子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小郑答辩称,该协议系赠与意思表示,自己与妻子、孩子一家三口目前租住在温州,薪资微薄,无力履行协议,故要求撤销赠与。但他同意履行赡养义务,让父亲随他共同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协议系小郑、郑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同时,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小郑与郑某的赠与关系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故小郑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小郑在庭审中称自己生活困难,愿意让父亲随他一同生活以尽赡养义务,法院认为符合伦理纲常,予以支持。但小郑至今未支付5万元生活补助,对郑某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最终,法院判决由小郑支付郑某5万元。
      来源:浙江法制报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34

主题

249

帖子

1422

积分

Lv.4 秀才

Rank: 4

积分
1422
在线时间
0 小时
发表于 2021-4-10 10:04: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案中永久居住权起了什么作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3 11:46 , Processed in 0.092570 second(s), 28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