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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房产新政相关问题,权威说明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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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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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1 13:31: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宁波六部门联合发布的房产调控新政于4月17日起施行。就新老政策衔接的相关问题,宁波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特别作出4点说明,请大家务必仔细看!
      01.关于共有产权的交易问题
      限购范围内,共有人间的住房产权份额转让、赠与业务,因受让方未增加住房套数,不需受让方开具购房资格证明。
但共有产权人向第三方转让、赠与住房,受让方需具备家庭购房资格。
      根据新政,市六区范围内共有产权人间的住房赠与,赠与人赠与住房未满2年,赠与人申请购房资格时,已赠与的住房需计入家庭住房套数。
举例:2021年4月17日申请限购资格的,2021年4月17日之前2年内已赠与的住房,计入家庭住房套数。
      02.家庭购房资格证明适用老政策的两个前提条件
      一、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前、付款前,交易的住房需满足上市交易条件,不得有限售、查封、征收(拆迁)等限制交易情形存在。
      二、交易双方签订合同或认购协议的日期,支付定金或部分房款日期需在新政发布前,即4月17日前。
      即:同时满足这2个条件的,则在新政前已经开出、还在30天有效期内的原限购证明依然有效。
      03.适用老政策的购房款付款凭证、代收代付及个税缴纳证明问题
      一、可以认定支付定金或部分房款的凭证,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POS单、付款发票、手机银行及微信、支付宝的转账记录。现金支付原则上不认可。
      二、购房款的代收、代付仅限于配偶或直系亲属,需提供户口簿等直系亲属证明。
      三、适用老政策的个税缴纳证明,其个税缴纳时间要求在政策实施前。
      04.关于无补缴记录的社保缴纳证明的说明
      不论是何种原因、何种途径补缴过社保的,均按照有补缴记录算,也就是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甬建发[2021]41号)文件精神。
      在《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不能显示到区县一级社保参保地的过渡阶段,具体执行中,按照参保证明上显示的参保单位的注册地来认定缴纳地。
      来源:宁波市房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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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1 15:41: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有了,好像也买不了。达不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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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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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1 15:11: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宁海都没有共有产权房,有个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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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0 君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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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1 21:35: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人民太苦难了,没什么幸福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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