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9748|回复: 0

他藏了300多桶这种东西,犯罪了!还是刑法新增的罪名

[复制链接]

2123

主题

3135

帖子

2万

积分

Lv.18 一品总督

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

积分
26809
在线时间
94 小时
发表于 2021-5-31 16:33: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一间木结构的房屋内,竟然存放了300多桶含量99%以上的乙酸……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宁波首例宣判的危险作业案。
      5月28日上午,经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鄞州区法院对这起危险作业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21年3月4日,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对一家企业仓库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待售乙酸312桶,其中207桶乙酸(质量约41吨)为经营者何某所有,其余为其他公司所有并暂寄存于该处。
      经鉴定,查获的待售乙酸为含量99%以上的乙酸,属《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
      经现场检查,何某从事乙酸经营、作业、储存活动的条件、设施均不符合国家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何某注册成立宁波市某助剂厂后,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租赁一间简易木结构平房作为企业的经营场所,进行乙酸的经营、作业、储存活动。
      4月28日,何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
      鄞州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何某在经营、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何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鄞州区检察院提出对何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的量刑建议。经审理后,鄞州区法院采纳了这一量刑建议。
      检察官说法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罪名之一,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规定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案件中,何某用来储存乙酸的仓库仅为一简易木结构平房,紧邻多家公司,这些公司进出人员、车辆众多,附近还有加油装置,甚至距离仓库约2米处,还有一套平时用来烧饭的煤气灶具,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此外,这个仓库并没有设防流散设施,一旦乙酸泄漏,会直接流入附近的河中,造成严重的水污染事故。
      危险作业罪的设立,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要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在现实的社会危险性就可能构成犯罪,不需要实际危害结果。这也提醒广大生产经营企业,要自觉遵守安全法律法规,敬畏法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来源:浙江法制报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3 11:11 , Processed in 0.079478 second(s), 22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