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7295|回复: 0

未尽扶养义务的妻子上诉争遗产,判决结果令人舒适

[复制链接]

2123

主题

3135

帖子

2万

积分

Lv.18 一品总督

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

积分
26809
在线时间
94 小时
发表于 2021-7-6 13:41: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昔日对年迈的婆婆和重病的丈夫未尽扶养义务,甚至因漠不关心不知道丈夫离世,在丈夫过世后还起诉离婚,如今却想参与遗产分割。近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继承权纠纷案,判决结果令人极度舒适。
      刘大爷和老伴王老太过世后,在农村留下一套房屋,一直由孙子刘小刚(化名)管理。2015年房子被收购后,刘小刚在收购款基础上又买了一套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
      近期,王老太的儿媳张某将刘小刚起诉到鄞州法院,要求确认张某对该套新房享有20%的继承份额。
      法院审理后发现,王老太的儿子刘大林(化名)与原告张某上世纪80年代结婚,刘大林此前还有一段婚姻,与前妻曾生育一子即本案被告刘小刚。2011年,刘大林去世。而王老太另外还有三个女儿——刘二花、刘三翠、刘四美,法院依法追加这三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此次继承纠纷诉讼。
      张某认为,丈夫刘大林对这套本来属于王老太两老的房屋是享有继承权的,刘大林可继承的遗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大林去世后,属于刘大林部分的遗产,她也应该有继承权。
      庭审中,王老太的小女儿即原告刘四美,控诉张某及刘大林既不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也不抚养儿子刘小刚。原告刘二花和刘三翠陈述,老人的赡养主要依靠妹妹刘四美,她们两个姐姐参与不多,刘大林和张某更是没有赡养过老人。
      被告刘小刚则表示,父亲刘大林去世前瘫痪住院,继母张某照顾了三天,给了3000余元医药费,之后就出去打工了。他说,父亲住院费用大部分由他负担,出院后也是由他负责照顾直至去世。在刘大林去世一个月后,对丈夫病情发展毫不知情的张某起诉要求离婚,得知丈夫去世才申请撤诉。刘小刚认为,张某没有继承遗产的资格,且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庭审中,原告刘二花、刘三翠、刘四美一致表示,如三原告有继承权,愿意将继承份额全部赠与被告刘小刚。
      法院查明,原告张某和丈夫刘大林长期外出,刘大林还曾打伤王老太,夫妻俩与王老太关系淡漠,交往不多,没有证据证明曾尽到了赡养义务。王老太生前与小女儿刘四美共同生活,由刘四美照顾十余年,去世后的丧葬事宜也由刘四美负责办理,张某作为媳妇甚至未参加王老太的葬礼。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老屋是王老太和刘大爷共有的老房子,刘大爷过世后,属于刘大爷的50%份额由王老太和四个子女法定继承,即王老太享有60%份额,四个子女各享有10%。其中刘大林的10%份额系在其与原告张某婚前继承,属于婚前财产。
      原告张某和其丈夫未对王老太尽到赡养义务,大女儿刘二花、二女儿刘三翠自认未参与对母亲的赡养,故王老太对老房子享有的60%份额,应全部由承担了赡养义务的小女儿刘四美继承。
      关于刘大林10%的继承份额,在刘大林去世后应按法定继承在刘小刚和张某之间进行分割。张某在刘大林住院后期及出院后未进行照顾,甚至在刘大林去世后还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显然对丈夫病后的情况漠不关心。结合被告刘小刚支付大部分住院费、对刘大林履行赡养义务、办理丧葬事宜等事实,法院认定被告应多分刘大林的遗产,由原告张某继承3%的份额,被告刘小刚继承7%的份额。
      由于除张某外其他各原告均明确继承份额赠与被告,故原告张某继承份额3%,被告刘小刚继承份额97%。
      但最后的结果是,张某的继承份额是“零”。原来,审理中,原告承认其在五年前已知道房屋被收购事宜,因其他原因未起诉。本案应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法院按照有利于原告张某的原则从最后一次开庭时间2021年5月进行推算,确认其至少在2016年5月就已知晓上述事实,知道自己的继承权益被侵害,原告于2021年3月向法院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根据民法典规定,若想要在遗产继承这场“KPI”考试中胜出,必须持有足够份额的“爱心指数”,对亲人付出的关爱越多,法律能够保护的份额就越大。
      来源:浙江法制报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3 07:42 , Processed in 0.075430 second(s), 22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