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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小三”豪掷近90万元 妻子起诉要求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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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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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2 09:3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相濡以沫47年的丈夫不仅出轨,还将自家辛苦打拼的财产拱手他人,短短一年半内,给“小三”转账近90万元,获悉此事的妻子气愤不已,将丈夫和“小三”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财产。近日,宁海法院审结了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李某、王某已相识相伴47年,多年来双方感情一直很好,恩爱有加。谁知,李某偶然在足浴店结识了陈某,双方一来二往,关系逐渐暧昧,直至发展成婚外情。而李某夫妇原本平静、和谐的婚姻生活也随之被打破。一日,王某意外在丈夫的手机上发现,其自2019年9月至2021年1月通过微信前后转账给陈某共计近90万元。王某迅速理清思绪,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2021年2月,王某将李某、陈某诉至法院,王某表示,这笔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陈某将所收受的钱款予以返还。陈某辩称,李某虽确有向自己转账,但因李某疾病缠身,大部分款项均用于其日常医疗健康消费,属于二人的共同消费。并且李某一直承诺会与王某离婚,因此涉案款项并不能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李某对陈某的说法予以否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陈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规定,并基于与陈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向陈某赠与大额款项;而陈某明知李某有配偶仍与之保持长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接受李某的大额款项赠与,其主观亦非善意。
       李某、陈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故依法判定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陈某应返还王某879827.0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背法律,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和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本案中,李某在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基于与陈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向陈某赠与近90万元的大额款项,该赠与行为既违背了公序良俗,也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故王某有权要求陈某返还款项。
      来源:今日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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