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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保险理赔资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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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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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5 10:3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在保险理赔案件中,病历资料等是向保险公司理赔的重要依据。然而,伪造理赔资料向保险公司骗保将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来看看宁波人保财险的这个案例。去年6月,王某驾驶投保的小型轿车在某路口与许某驾驶的二轮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交警认定王某对本事故负全部责任。之后,许某以本次交通事故致脾脏切除、胰腺破裂,且经鉴定分别为八级、十级伤残,诉讼至法院,要求赔付其各项损失50余万元。
       保险公司核实发现:许某于交通事故次日及一周后在当地卫生院就诊,下颌、四肢多处压痛,诊断为多处损伤,未见胸腹疼痛记载,且事故认定书仅记载为财产损失事故,未见人员受伤记载。
       但许某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书记载:许某于事故一周后在当地市人民医院就诊,外伤致双侧胸痛1周,诊断为胸部损伤,进而检查确认为脾脏等处破裂。
       为查明事实,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对许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和相关材料的质证。经法院审查,许某存在伪造病历资料的情况,涉嫌刑事犯罪,法院移送公安机关,裁定驳回许某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件,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扩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宁波人保财险提醒消费者: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充分告知所有重要事实,提供真实理赔资料,切勿伪造虚假理赔资料。且若涉及诉讼,伪造影响事实认定的重要证据,是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司法机构将对此严肃处理。
       来源: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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