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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亲与女儿“决裂”,还能主张赡养费吗?广州一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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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4 15:51: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因为遗产分配等问题,母亲和女儿吵到了派出所,女儿还“被迫”搬走。之后母亲生病住院,入不敷出,又将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赡养费。近日,广州越秀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母亲起诉女儿索要赡养费
      家住广州的李老太与丈夫育有两个女儿刘大和刘小(均为化名)。2013年,夫妻二人离婚,并对房子等财产进行了分割。这之后,李老太与女儿刘小共同居住在广州某房五楼,父亲则和刘大生活在四楼。2020年10月,父亲去世。
      2021年,李老太(刘小代理)将刘大诉至法院。她说,自2013年与丈夫离婚后至2015年,刘大都有给她送早餐。但刘大成家后,她要求刘大搬离现有房屋后,刘大就没有赡养照顾问候过她。
      “2019年至今更是电话微信均无,也不来探望。”李老太表示,自己年事已高,且患有多项严重疾病需聘请护工护理,她的退休金只有3500元,平日里还要买药,还要支付护理费等。
      李老太指出,刘大应尽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用,请求法院判令刘大支付赡养费每月500元,自2014年5月开始暂计至2020年10月合计为人民币3.9万元。刘大自2020年11月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
      女儿称被赶出家门无法尽孝
      但据刘大称,父母离婚时家庭有口头协议,由她照顾父亲,刘小照顾母亲。她说,父亲去世后,刘小将刘大赶离母亲名下所有房屋,她也一直有照顾母亲,但是刘小剥夺了她照顾母亲的权利。所以刘大不同意承担相应的赡养照顾义务,并不是不支付赡养费。
      刘大还指出,母亲不仅有退休金,名下还有房产,有足够的生活来源。她请求以实际的行动为母亲履行赡养、照顾的责任,而不仅仅是支付赡养费。因此不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
      据法院查明,2019年12月,李老太因心脏病、慢性肾病等住院治疗,2020年7、8月又因颈椎间盘突出、阿尔茨海默病等再次住院治疗,李老太现每月退休收入为3521.39元,享受医保待遇,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收入。2021年2月,刘小聘请护理人员家居护理照顾李老太。
      2020年11月,李老太及女儿刘小与刘大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吵至派出所,刘大搬离了上述房屋。
      李老太主张,刘大管理着其父亲名下的财产并出租获取租金收益,其父亲生前还转账大额款项给刘大。
      该案庭审期间,刘大又另案申请宣告李老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司法鉴定显示李老太患“阿尔茨海默病”,目前处于轻度痴呆状态,李老太目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不得因关系不和而推卸法定责任
      针对这起赡养费纠纷案,越秀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赡养照顾父母系为人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得因子女之间的个人矛盾或与父母关系不和而推卸上述法定义务责任,李老太现年已74岁高龄,患有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特别的护理及照顾,现李老太与女儿刘小共同生活,刘小必然对照顾李老太付出更多的时间及精力,聘请保姆及专业护理人员予以帮助在所难免。
      而现未与李老太共同生活的子女即刘大没有亲身照顾李老太,则应在各自能力范围内给予经济帮助,应定期支付赡养费,虽然李老太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仅靠退休收入不足以支付上述护理费用,李老太要求刘大给付赡养费用减轻经济压力合理合法。
      考虑刘大收入情况酌定每月支付赡养费用2000元。李老太与前夫协议离婚,因两个女儿均已成年,离婚后李老太随刘小共同生活,父亲随刘大共同生活,虽无书面约定赡养归属问题,但实际由刘小及刘大各自负责随同生活的父母的赡养责任符合情理,李老太主张2014年5月至2020年10月的赡养费用依据不足。
      法院于是判决,刘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支付赡养费人民币2000元给李老太。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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