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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男子酒后身亡,同饮者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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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7 14:29: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许久不见的亲朋好友见了面,除了聚餐叙旧,免不了喝上几杯助兴,推杯换盏,把酒言欢。
      但如果喝起来没控制住
      很可能就乐极生悲了......

      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死者牛某是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员,负责某小区的安保工作。事发当天,牛某先后参与了两场饭局。当天18时许,他先在某酒楼与该酒楼老板等七人就餐,其间他独自喝下大约七两瓶装白酒和两支啤酒,共约600毫升。
      与此同时,牛某将要参与的第二场饭局正在进行,是其工作小区的一名业主组织的家中聚餐,邀请了牛某所在单位的保安队队长与物业公司经理。经理接到牛某的电话后,顺便提到让牛某过来坐坐,在业主家中吃饭。
      21时许,牛某来到该业主家中加入饭局,喝了小半杯杨梅酒后,业主让保安队长将其送回宿舍休息,保安队长将牛某送到楼下电梯口后返回。小区监控员在监控室看到牛某出电梯后倒在门外草坪上,与同事一起将其安置到宿舍。
      第二天8时,监控员下班后回到宿舍,看到牛某趴着,便与同事将牛某翻身扶正,发现其脸色发紫肢体僵硬,于是拨打120并报警。牛某随即被送医,经救治无效死亡。经大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牛某为酒后吸入性窒息死亡。牛某家人将参加第二场饭局的五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0万元。
      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是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即对牛某醉酒致死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查明的事实显示,牛某共参加两场饭局:
      第一场其为主要饮酒者,未有证据证实其他人存在过度劝酒行为;
      第二场饭局他加入时已临近结束,相关被告未再饮酒,且无证据证实各被告有劝酒行为。
      鉴于被告与牛某并非因公聚餐,事后已安排同事予以照顾,根据常理对其醉酒死亡并无法预见,已尽到共饮人一般具有的看护和照顾义务,综合考量后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亲朋相聚喝酒实属常情,但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饮酒的危害,选择适量饮酒,醉酒者若过量饮酒导致死亡,自己要承担大部分责任。
      此外,同饮者有这4种情形出事后同样要担负法律责任:
      劝酒、敬酒、赌酒、罚酒等行为,导致同饮者受到身体健康损害甚至生命丧失;
      虽无积极劝酒等情形,但对同饮者过度饮酒行为未加提醒或制止;
      同饮者醉酒处于危险状态情况下未及时送医治疗或未将醉酒者妥善安全处置;
      未及时有效劝阻同饮者酒后驾车的行为。
      来源: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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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7 17:08: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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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31 11:10: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未明确第二局参与聚餐人员是否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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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31 11:12: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其实喝得也不是很多啊!平常稍有酒量的人都能凑合应付的。大不了,去睡觉休息了。估计也是当事人自己状态不在线,意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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