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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了6年的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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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8 一品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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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6 14:10: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前有“错换28年”事件
现有男子婚后6年才知女儿非自己亲生
误认为是自己亲生孩子所付出的抚养费等
是否可以向女方追回?


      案情回顾
      2012年,李力(化名)与谢兰(化名)经人介绍认识,次年1月28日两人登记结婚,九天后,他们的女儿李小(化名)出生了。李小出生后一年,谢兰外出打工,两人长期分居,李小一直由李力及其父母抚养。
      2018年1月,李小发生车祸需要输血,李力的血型竟然无法与女儿匹配,他开始怀疑女儿是否自己亲生。之后,他带李小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证实他的猜疑,精心抚养的6岁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
      李力十分震惊和愤怒,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返还彩礼8.092万元;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4.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女儿不是我结婚后出轨生的,我也不知道女儿不是他亲生的。”谢兰一口咬定自己不知情,并且认为自己也参与女儿的抚养,对精神抚慰金、抚养费返还金额提出意见。
       关于返还抚养费与精神抚慰金的争议焦点,法院认为: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原告李力不是李小的生物学父亲,故李力对李小无法定的抚养义务。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及李小抚养时间等因素,酌定谢兰应返还李力抚养费8.6万元。
       谢兰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李小与李力之间无亲子关系,但未告知李力。同时,李力因确信李小系其亲生,自李小出生以来一直尽心抚养,后得知自己与李小不存在亲子关系,不可避免给李力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且侵害其人格尊严权。结合损害后果、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各方面因素,酌情确定谢兰应赔偿李力精神抚慰金3万元。
      法院判决
      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离婚;被告谢某返还原告李某抚养费8.6万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3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故意隐瞒所生子女身份,致使男方误认为亲生子女抚养的,一般称为“欺诈性抚养”。本案中的情形即属于欺诈性抚养。欺诈性抚养不仅侵害了无抚养义务人李力的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也造成了李力的经济利益损失。所以李力有权利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抚养费,同时有权要求谢兰赔偿精神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来源:金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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