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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想生孩子,丈夫要求精神赔偿金,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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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6 13:40: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妻子不想生孩子,丈夫要求精神赔偿金,是否支持?
      随着90后渐渐变成结婚生子的主力军,生育自由也频频变成热搜词条。近期发生的一个案例,真实演绎了生育自由的故事。
      案例
      李某与王某结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王某系丁克主义者,李某考虑到夫妻感情尚好,且王某承诺会与其白头偕老,便接受了王某拒绝生育的事实。
      婚后二人发生矛盾,王某分别于2019年、2021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均以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现在李某认为,王某背弃了当年白头偕老的承诺,多次起诉离婚,拒绝生育并导致李某至今未育有自己的子女,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给付精神抚慰金15万元。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因此,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启示
      从社会分工和生理构造上看,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性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
      因此,更多的赋权于女性,既是对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当两个平等的权利相冲突时,其行使必然有先后,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应当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
      来源:金华普法、金华市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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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6 17:29: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男方的生育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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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7 14:28: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要不了几年/法律一定会改/多生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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