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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买了7.6元的过期糖果,消费者要求赔1000元可以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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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8 10:57: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如何吃得放心吃得健康一直以来都是我们最为关心的事情,网上关于食品安全卫生的新闻总是最容易牵动我们的神经。那么我们平时在超市购买食品的时候是否有注意看生产日期,如果不小心买到过期食品,要怎么维权?
      近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介绍
      2022年4月的一天,小陈像往常一样,前往该超市为孩子买了一盒售价为7.6元的糖果。回家后,小陈在给孩子拆包装时,竟意外发现糖果已经过期了:包装上写着生产日期2021年1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该盒糖果已过保质期3个月。“幸好孩子还没吃,这也太离谱了。”
      第二天一早,小陈气冲冲地前往该超市反映问题,同时要求超市退款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但超市只同意退款,小陈便一纸诉状将该超市起诉至法院。
      超市表示,小陈的购物发票只能证明其在超市内购买了与过期糖果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商品,没有证据能证明这就是在他们超市买,况且小陈并未食用,未产生严重后果,不应赔偿1000元。
      小陈据理力争:“明明是超市销售了过期食品有错在先,却只愿意赔我7.6元,我这只是正当的维权,却被污蔑为变相敲诈。”
      法院审理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就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可见, 1000元作为最低惩罚性赔偿金额,故小陈完全有正当理由向超市主张赔偿。
      在法院对超市相关人员进行释法明理后,超市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承诺今后会加强对商品保质期的管理,并向小陈表示了歉意也取得了小陈的谅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
      法官说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消费者维权难,东阳法院一直以来充分运用法律规则维护消费者权益。作为经营者而言,与其耍小聪明,不如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对商品安全问题的排查上,真正以实际行动打造让消费者安心食、放心购的食品安全环境。同时,作为消费者,也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要学会保护证据,购物时养成留存购物凭证的习惯;二是要在食用前看清商品的保质期,以防对身体健康产生伤害。
      普法提醒
      当自己作为消费者时,合法的消费者权益被侵害时,无论金额大小都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够有效地监督经营者和生产者,才能推动更好的食品安全环境的建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来源:金华普法、东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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