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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不付货款,委托人的损失行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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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8 16:3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八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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