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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开还是外开,谁的入户门谁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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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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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8 14:27: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一些业主为了美观或者方便,在装修时擅改入户门原有朝向,导致公共通道狭窄,影响邻居通行安全,从而引发邻里纠纷。那么,内开还是外开,业主是否可以随意改动入户门朝向?一起看下面的案例
      黄某与陈某系某小区邻居,陈某在房屋装修时,将开发商原设计安装好的向内开启的入户门改为向外开启,并扩大了门体宽度。
      2022年4月,该小区物业向陈某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进行整改,陈某收到后未进行整改。
      邻居黄某认为,陈某的入户门向外开启容易与自家入户门产生碰撞,影响通行,且存在一定的消防安全隐患。其多次与陈某协商,希望陈某将入户门方向恢复原状,但陈某不予理睬,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陈某辩称,其入户门属于房屋专有范围,没有侵占公共区域。小区其他楼层也存在类似情况,相邻双方均相安无事,物业对此也无异议。从现场来看,黄某可以正常开门,且陈某门上设置限制开启装置,陈某房门开启不影响黄某正常出入。楼道狭窄根本原因在开发商设计而不是陈某。作为邻居,黄某也应该体谅陈某实际使用需求。
      审理中,法院对房屋现场进行勘验,发现黄某与陈某共用通道出入,双方房门斜向相对,黄某房屋靠内侧,陈某房屋靠外侧,黄某出入须经陈某门口。两家共用通道宽117cm,黄某门体宽87cm,陈某门体宽101cm且门框向外凸出。陈某入户门垂直开启后,过道仅余15.8cm左右,双方同时开门会出现碰撞。陈某在其房门上方加装一根限制房门开启的链条,该链条需人工扣上,才可限制房门开启角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本案中,黄某与陈某系对门邻居,陈某在明知开发商规划设计并安装好的入户门为内开情况下,擅自将自己房屋的入户门改装为向外开启,并扩大门体宽度。虽其辩称已配备限制开启链条,但该链条需人工扣上,可能存在忘记扣、有险情时来不及扣的情况。并且,该入户门在开门瞬间占用公共通道绝大部分空间,90度开启时通道仅余15.8cm左右,不仅难以通行,还会在门后形成视野盲区,给黄某出入家门、遇突发事件紧急逃生等造成一定妨碍。故黄某请求陈某按原设计规范将入户门开启方向恢复为向内开,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判决陈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案涉房屋的入户门恢复为内开门。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本案是一起因房屋入户门朝向改动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虽然法律对住宅入户门的开启方向不作限制,但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5.8.5条明确规定:“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因此,除非入户门存在不符合设计规范等必须整改的特殊情形,业主原则上不能擅自更改朝向,否则极易引发邻里纠纷和安全隐患。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每个人都享有追求舒适生活的权利,但该项自由权利的行使也有界限,不应随意超越权利边界实施民事行为,否则将存在违规违法情形,甚至面临被起诉风险。特别是在日常相邻关系中,更应保持和谐的互帮互助关系,营造融洽的邻里氛围,才有利于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来源:浙江天平综合福建高院、晋安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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