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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伤人,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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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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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5 14:33: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近几年,宠物伤人事件频发,由此引发不少纠纷,那么宠物伤人该由谁担责?
      1.【宠物未栓绳伤人】
      小王养了只狗,叫诺诺。一天,他下楼遛狗,觉得自家狗性格温顺,便撒开狗绳让其自由奔跑。后诺诺追逐咬伤在一旁玩耍的邻居家女孩小宝,责任由谁承担?
      答:
    (1)如果受害人并无挑逗等主观行为,即宠物的咬人行为与受害人无关,应由宠物主人承担责任。
    (2)如果受害人故意采用拍打、引诱等方式逗弄宠物,宠物咬人行为系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应由宠物主人担责,但可以视情况减轻责任。
      法官提醒:
      司法实务中对动物侵权问题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受害人无需证明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行为,只需要证明自身是因对方饲养的动物受到损害即可要求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未牵绳情况下,法律对责任人的归责限定也更为严格,只有受害人自身存在故意的情况下,责任人才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受害人及其他人民群众发现宠物主人未栓绳的,可以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宠物主人罚款、没收犬只等行政处罚。
      PS:宠物牵了绳,还咬伤他人,如果咬人行为与受害人无关,且受害人无挑逗等主观行为,应由宠物主人承担责任。如果宠物的咬人行为系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宠物主人可以视情况减轻或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大型犬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其他犬只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两米;
    (二)为大型犬佩戴嘴套;
    (三)在电梯或者楼梯等狭小空间,采取收紧犬链或者怀抱犬只等方式主动避让他人;
    (四)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除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重度肢体残疾人携带扶助犬外,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携烈性犬出户应当遵守前款第一项规定,为犬只佩戴嘴套,并主动避让他人。”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未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犬链超过规定长度、未为大型犬佩戴嘴套、未主动避让他人,或者养犬人将犬只交由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户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第三人过错致宠物伤人】
      小王将诺诺拴在沿街店铺门口,路过的男孩大宝看到诺诺,便想搞恶作剧,踢了一下诺诺,导致小狗受惊咬伤了路过的女孩,责任由谁承担?
      答:
      第三人挑逗宠物,导致宠物咬伤受害人,由宠物主人或者实施过错行为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向第三人或宠物主人请求赔偿时,第三人不得以自己不是宠物主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宠物主人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宠物主人担责后,可以向实施过错行为的第三人进行追偿。
      法官提醒:
      动物侵权事件中,不仅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要承担责任,有时第三人也要因其过错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动物主人、管理人要牢记将饲养的动物栓绳、戴嘴套,在规定区域饲养合规动物;路过的第三人也不要随意挑逗动物,否则自己可能因此承担相应责任。
      一旦出现宠物伤害他人的情况,即使存在第三人过错行为,宠物饲养人、管理人也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相关费用;宠物主人可以通过购买动物保险等方式,来降低宠物咬伤他人而产生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相关费用。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3.【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伤人】
      小王不知道自己居住的区域禁养烈性犬,饲养了一只爱尔兰猎狼犬“珍珍”。邻居家女孩小宝看珍珍长相清奇,拿牛肉干来逗弄珍珍,被珍珍扑倒并咬断左胳膊,责任由谁承担?
      答:
  (1)民事责任:根据各地区宠物管理条例,针对在禁养区内饲养烈性犬的情况,无论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是否合理约束犬只,也不论受害人是否逗弄犬只,只要烈性犬咬伤受害人,就要由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2)刑事责任:如果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没有合理约束犬只,导致受害人被咬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还可能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刑事处罚。
    (3)行政责任:受害人及其他人民群众可以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饲养禁养犬只,由公安机关给予宠物主人罚款、没收犬只等行政处罚。
      法官提醒:
      烈性犬比其他普通犬只危险性更高,法律对烈性犬伤人问题采取了“绝对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无论受害人是否有过失或者故意行为,只要被烈性犬造成损害,就无条件由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烈性犬把他人咬伤严重,还可能涉及到刑事处罚。因此在饲养犬只时,要提前查询所在地区的养犬规定和禁养犬种名录,以免发生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情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准养登记制度。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未取得养犬登记证的,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
      重点管理区内,除必要护卫需要外,禁止单位饲养犬只。
      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禁养犬只名录以及大型犬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犬只准养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4.【流浪宠物伤人】
      小宝在公园里荡秋千,被一条四处觅食的流浪犬追逐并咬伤,责任由谁承担?
      答:
  (1)如果能通过动物身上的身份牌或者寻宠启事等方式,确定动物有主人并且能找到动物主人的,由动物原主人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动物无主人,但有爱心人士定期饲养,由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主人要看好自己的萌宠。如果宠物不小心走丢或者被主人遗弃,在走丢或遗弃期间造成他人伤害的,宠物原饲养人、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果爱心市民发现流浪动物的,可以报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进行处理,也可以将流浪动物送至收容留检场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支持和鼓励合法登记的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参与犬只收容、领养等救助活动,但不得利用被救助的犬只从事经营活动。
      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只的,重点管理区内可以报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一般管理区内可以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理,也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来源:宁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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