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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骑电动车酿事故,父母离异,责任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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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9 10:31: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已经离婚的父母,不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还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吗?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吗?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5日许,15岁的被告刘小某驾驶电动二轮车与年迈的原告张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张某、被告刘小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小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在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经鉴定,原告张某构不成伤残等级,护理期为100日,营养期为100日。后续诊疗项目为肢体长骨钢板内固定取出术、肢体长骨克氏针取出。原、被告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相应损失。
      原告张某主张,被告刘小某系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应由其父亲刘某、母亲李某承担。
      被告刘小某、刘某辩称,刘小某是刘某儿子,刘某与李某已离婚,刘某愿意承担责任,但现在没有经济能力赔偿。
      被告李某辩称,我与被告刘某已离婚,离婚时约定孩子刘小某由被告刘某抚养,且刘小某一直跟随刘某生活,日常生活也是由刘某负责照顾,孩子是刘某抚养期间出的交通事故,李某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小某的母亲李某是否应对未成年人刘小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刘小某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对刘小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刘小某父亲刘某和母亲李某已解除婚姻关系,但刘某、李某与刘小某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消除,李某也应当对刘小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且承担责任不分先后顺序。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与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该案件已生效且经法官调解后被告方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义务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是不可消灭的,即使父母离婚,双方仍然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亲或者母亲对于不由他们直接抚养的子女依然负有监护的义务。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也应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注重加强与子女的沟通,为孩子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把未成年子女培养成遵纪守法的公民。
      作为未成年人,预测和规避道路交通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且未经过专业的驾驶技能培训,其违规驾驶非机动车或机动车上路行驶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未成年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选择与自身年龄相匹配的交通工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来源:山东高法、巨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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