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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的股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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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8 16:3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解读:
      原则上基金份额和股权出质后,不能转让,但如果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都同意转让出质基金份额和股权,这属于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法律自然允许。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消灭。提存的,质权继续存在于提存的价款上。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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