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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播报] 注意!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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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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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7 13:10: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日前,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专班办公室发布通告,将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严查,一起来看。

宁波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管理通告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要求,提升电动自行车本质安全水平,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管理通告如下:
      一、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
      二、不得非法拼装、改装或加装电动自行车和使用质量低劣、老化破损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
      三、不得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未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四、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五、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或使用改装、破损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池、充电器充电。
      六、不得擅自拆解、破碎、丢弃废铅蓄电池或交由没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和处置利用。
      七、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八、公共场所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应当具备过充断开、过流保护、短路保护等功能。
      九、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在室内场所设置的,还应当采取防火防烟分隔措施。
      十、鼓励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推广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在电梯内安装AI智能阻车系统。

宁波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
整治行动专班办公室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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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这些行为,可能会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01.浙江省消防条例(节选)
      第三十一条 在室内场所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区域的,应当采取防火防烟分隔措施,配备监控、报警、灭火等设施。
      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02.《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节选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03.《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节选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最高时速不超过25km/h),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如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等),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宁波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在哪些方面做了要求?
     《规定》总计十一条,涵盖了禁止行为、政府职责、设施配置、管理责任、法律责任等。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使用人,是充电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法规明确其“应当履行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责任确保充电安全”,并对现实中,几类安全隐患较为突出的充电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规定》第二条明确禁止:在建筑物的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充电;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使用改装、破损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池、充电器充电;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充电行为。对于违法充电行为,《规定》明确“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规定》第八条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住宅小区以及住宅小区以外居住人员较为集中的集体宿舍、公寓等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不安全充电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规定》第九条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住宅小区以及住宅小区以外居住人员较为集中的集体宿舍、公寓等场所的管理责任人未劝阻和制止不安全充电行为,或者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小伙伴们请牢记,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电动自行车决不能违规充电。
      接下来,宁波市工作专班将继续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来源:宁波发布、宁波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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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7 13:24: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哭了,买不起车的老百姓,全民考驾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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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7 14:40: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比查贪官还认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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