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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货比三家”,是否构成“跳单”?法院:属于合理市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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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购房时“货比三家”,先在一家中介公司看房,后又在其他中介公司购买此房,算“跳单”吗?近日,四川成都双流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例。
  法院认为,此类情况属于合理的市场选择,不构成“跳单”。不过,第一家中介公司因付出了一定的人力、时间成本,法院酌情判决购房人向中介公司支出必要费用3000元。
  2023年2月13日,购房人王园(化名)为购置房屋与甲中介公司建立联系。其间,甲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向王园推荐了案涉房源、协助安排实地看房,还就房屋成交价格、首付比例、贷款办理等事宜与王园展开沟通。
  两日后,王园因对贷款事宜存疑,又与乙中介公司取得联系。乙中介公司积极介入,协助王园与房屋所有权人张月(化名)就案涉房屋价格进行协商,推动双方价格意向趋近;同时针对王园关切的贷款问题提供了专业、明确的咨询服务,有效解答了其疑虑。几天后,王园与张月正式签订《成都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系通过乙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促成交易。
  后甲中介公司以“跳单”为由,将王园诉至双流法院。
  甲中介公司主张,其为王园提供案涉房源信息,并积极推动买卖双方达成合意,而王园为减少中介费,绕开甲中介公司与卖方成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跳单”,故诉请王园按房屋成交价的2.1%支付报酬8万余元。
  王园辩称,因个人资金有限,购房时仅能接受3成首付的付款方式,但案涉房屋产权年限仅为50年,其担忧银行无法审批7成贷款额度。此前就该关键问题咨询甲中介公司时,对方回复模糊不清、未能消除顾虑,无奈之下才选择联系乙中介公司推进房屋买卖事宜。
  卖房者张月陈述,为扩大交易渠道、增加成交机会,其所售房源同时在多家房产交易平台挂牌。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中介公司虽提供了房源信息并参与初步沟通,但并未成功组织王园与张月就房屋交易核心条款(尤其是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未实质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王园在购房过程中,对银行按揭贷款比例存在明确且合理的担忧,并专门就此向甲中介公司咨询,但甲中介公司未进一步核实贷款事宜,也未给出明确、可靠的答复,未能提供让王园满意的专业服务。
  此外,结合张月“多平台挂牌”的陈述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该房源非甲中介公司“独家代理”的专属资源,信息具备公开性。
  法院认为,在甲中介公司未促成交易、服务质量未达客户合理期待的情况下,王园选择服务更优的乙中介公司,属于合理的市场选择,不构成“跳单”。考虑到甲中介公司在案涉房源成交前,已为王园提供了多套房源的带看服务、案涉房源的信息推荐,且参与了部分价格协商及基础咨询工作,付出了一定的人力、时间成本,故法院酌情判决王园向甲中介公司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3000元。
  一审宣判后,甲中介公司不服判决,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华西都市报》 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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