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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光灯不是 “自由灯”,使用不当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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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25 10:58: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汽车灯光不只是照明工具,更是驾驶人文明沟通的重要工具。夜间会车时,不当使用远光灯致事故是否担责?让我们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李某驾驶摩托车与对向吴某驾驶的轿车交会时,撞上横穿道路的行人赵某,致赵某、李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吴某与赵某共同负次要责任。赵某经治疗后鉴定为八级伤残,因案涉车辆均在交强险有效期内,且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赵某遂将李某、吴某及二人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赵某认为:我过马路时确实有些匆忙,没顾得上看清两边。但那条路灯光昏暗,他们两辆车速度都不慢,车灯照得我头晕目眩,完全来不及做出反应。我伤得这么重,他们必须对我进行赔偿。
      李某认为:这不能全怪我一个人,吴某一直开着远光灯,照得我有3秒左右看不清东西。对向车道相隔三十米远,这么长的距离我眼前全是白的,根本无法及时察觉行人。他是轿车司机,理应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
      吴某认为:我当时的车速在正常范围内,李某的摩托车先撞到了人,或许是他的车速过快,我也来不及反应,但我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行人有过错的,应按过错程度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本案中,李某夜间行车未降速、会车后未观察路况,是事故直接原因;吴某会车未切换近光灯,构成间接原因;赵某横穿道路未确认安全,亦存在过错。最终,法院采纳赵某自行承担交强险限额外15% 损失的主张,剩余85% 损失由李某承担70%、吴某承担1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官说法
      本案中吴某辩称自己未与行人赵某直接相撞,驾驶中也履行了注意义务,该事故中没有责任。但吴某夜间滥用远光灯致对向驾驶员李某瞬间致盲,是引发碰撞的关键因素,被认定为事故成因之一并承担次要责任。广大交通参与者应引以为戒,认识到正确用车灯是法定义务,树牢规则与风险防范意识,共同维护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来源: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崇左市江州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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