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375|回复: 0

买了“充电桩车位”却无法安装?

[复制链接]

1591

主题

2183

帖子

1万

积分

Lv.17 二品巡抚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19658
在线时间
236 小时
发表于 2026-1-30 09:2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买了“充电桩车位”却无法安装?
法院:房开公司构成违约,需返还部分价款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充电桩安装需求持续攀升,相关车位纠纷也随之增多。近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充电桩车位合同纠纷案,房开公司因未按约定预留完整充电安装条件被判违约,需返还业主部分价款。
  2022年,吴先生为解决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题,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小区地下充电桩车位一个,并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吴先生享有该车位的使用权及收益权,地下室充电桩车位按“一桩一表”配置计量装置,仅预留充电安装条件,若业主需使用充电功能,需自行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开通,并配置相应充电桩设备。
  然而,当吴先生筹备充电桩安装事宜时却发现,房开公司仅预留了电表装表位,并未将管线铺设至车位,导致其无法顺利安装充电桩。在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无果后,吴先生将其诉至瑞安法院,要求返还充电桩车位与普通车位的差价5000元。
  房开公司辩称,案涉车位已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符合交付标准,不仅按约定配置“一桩一表”,亦预留了充电安装条件,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同时,车位定价受购置时间、市场环境、营销策略及具体位置等多重因素影响,价格差异属正常市场现象,并非因“充电桩车位”与普通车位存在功能差异所致。此外,案涉车位无任何功能或法律瑕疵,吴先生已正常接收并使用,其主张返还差价缺乏事实及合同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瑞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约定充电桩车位需“预留充电安装条件”,但房开公司仅预留了供电许可条件及电表安装位置,未将管线铺设至车位以便利充电桩安装,构成违约。吴先生要求返还部分价款合法有据,原则上予以支持。但吴先生主张的5000元差价依据不足,法院未予采纳。鉴于被告违约导致原告需自行承担管线铺设费用,最终判决房开公司返还吴先生价款3000元。
  法官提醒:
  新能源汽车普及背景下,充电桩作为配套设施至关重要,其建设与使用契合绿色发展原则。充电桩车位的核心价值在于具备充电安装基础条件,开发商在销售此类专属车位时,需明确合同中“预留充电安装条件”的具体标准,包括管线铺设、电表配置等关键细节,全面履行设施预留义务,杜绝模糊表述与减配行为;消费者购置充电桩车位时,应仔细核对合同条款,明确相关细节,同时留存好沟通记录、缴费凭证,若发现开发商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需及时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浙江法治报 通讯员 郑懿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090316-1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6-2-12 05:21 , Processed in 0.086438 second(s), 22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