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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与保姆签“养老送终”协议,法院:继承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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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30 11:30: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保姆与雇主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为其养老送终,进而继承其遗产。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案件回顾
      老人李某为A地居民,名下在A地有一套房产。2008年,李某与妻子离婚,育有子女三人。因患尿毒症等疾病,李某需定期去医院透析。2019年底,李某雇佣了石某作为保姆。2021年初,石某要回老家B地,李某决定随同前往。于是,石某将李某接到B地居住,并承诺为其养老送终。
      2021年6月,李某给保姆出具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李某自愿将位于A地的房屋赠与给扶养人石某,石某则承诺继续悉心照顾李某,承担直至李某去世之前的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保障其安度晚年,并负责其去世后的安葬事宜。
      2021年12月,李某于B地病逝,石某在B地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后石某起诉李某的子女三人,要求按照《协议》继承A地房屋。子女三人主张《协议》无效,房屋应当法定继承。
      法院认为,从形式上看,石某提交的《协议》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内容要求,形式要件完备。故本案的核心在于,石某是否按照协议全面履行了扶养义务。
      首先,从李某养老及医疗费用承担角度看,石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连贯。银行流水显示,李某的医疗费用及多次就医、购买生活用品等均通过李某本人银行卡支付,这与约定的“石某承担全部费用”不符,证明石某在经济上未履行对李某的扶养义务。
      其次,从对李某的生活照料角度看,尽管李某去世前由石某单独照顾,但石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按时带李某就医并履行妥善照料义务。结合李某 的聊天记录及多次报警情况,可以认定石某在日常照顾方面也未尽到约定的义务。
综上,石某未切实履行《协议》中约定的扶养义务,因此不能继承A地房屋。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名下A地房屋由子女三人法定继承。
      以案为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扶养义务的履行是享有遗赠权利的关键决定因素。”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问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四级高级法官高春晖提醒,一方面,意思表示须真实、形式应完备。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人(即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要求,虽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内容清楚明确,不存在歧义,不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双方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等,同时还要求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及合理反悔等情形。
      另一方面,遗赠人及扶养义务人均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全面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义务。扶养是遗赠的前提条件,如扶养人为尽快获得遗产而未能全面履行扶养义务的,则会被认定未完成约定义务而不能获得遗产。如扶养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甚至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存在放任老人病死、制造危险情况发生,非法拘禁、胁迫老人等情形。
      法官建议,履行扶养义务时,扶养人应注意保存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例如,用自己的钱为老人支付医疗费用、衣食住行等花销的凭证等,且与老人财产不能混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有效证明自己已按约定履行义务。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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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30 11:47: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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