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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向母亲借款买房,之后出售房产,并将卖房款赠与男友 母亲想把这笔钱要回来,法院会支持吗?
女儿向母亲借款买房,之后变卖房屋并将卖房款无偿赠与男友,母亲打官司要求返还全部款项。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李某与赵某是母女关系,赵某与曹某是恋人关系。2013年12月与2021年12月,母亲李某分别出资购买了某新城以及某公寓房屋各一套,均登记在女儿赵某名下。
赵某随后分别向母亲出具两份欠条,内容为向母亲李某借款98万元,用于购买某新城房屋;借款305万元,用于购买某公寓房屋。
2022年6月,赵某将上述某新城房产以311万元对外出售,随后向男友曹某转账282.4万元。曹某于同年12月用上述资金购买房屋一套并登记自己名下。2023年9月,赵某与曹某签订《赠与协议》,载明赵某自愿将282.4万元无偿赠与曹某,用于购买房屋等。
后赵某与曹某因感情问题分手。
2024年7月,李某向合肥市蜀山区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撤销女儿赵某与曹某签订的《赠与协议》、判令曹某返还282.4万元。此案一审判决后,李某、曹某均不服,上诉至合肥中院。
合肥中院二审认为,本案无证据显示母亲李某两次为女儿赵某购房所出资403万元款项为赠与性质,赵某出具的两份欠条均具有借款合同法律特征,赵某在二审中也自认借款买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李某对赵某享有案涉403万元债权。
赵某和曹某签订《赠与协议》的时间为2023年9月,因而李某对赵某享有403万元债权形成时间早于282.4万元无偿赠与时间,鉴于赵某与曹某均没有财产足额偿还该债务,故赵某与曹某签订《赠与协议》的行为影响到李某的债权实现。
近日,合肥中院依法撤销赵某与曹某签订的《赠与协议》,撤销范围282.4万元,判令曹某向赵某返还购房款282.4万元。
以案说法:
法律设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目的,在于维系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债务人只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财产处置行为且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即“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债权人即可行使撤销权。
同时,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要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产,后子女因“一时糊涂”将房产另卖所获得的款项予以无偿赠与他人,父母能否基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予以追回,提供了司法裁判指引。
来源:《安徽商报》 张剑 蒋元媛 徐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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