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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致伤,业主物业共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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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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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5 09:0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近日,湖南洞口县法院审结一起高空坠物致老人受伤的责任纠纷案件,相关判决结果引发社会对高空抛物坠物追责问题的广泛关注。
  2024年2月,退休业主潘某在小区散步时,被高空坠落的砖头砸中头部受伤,因小区公共区域未安装监控,公安机关未能锁定具体侵权人。潘某遂将涉事楼栋二楼及以上十户业主,以及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167.15元。庭审中,二楼业主以楼层低为由主张无责,部分业主称事发时不在家,物业公司则依据《物业管理协议》的免责条款,辩称已尽管理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仅一名业主凭完整不在场证明而免责;普通住宅二楼高度超3米,符合法律意义上的“高空”认定,楼层低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同时,物业公司未安装监控,未履行安全保障法定义务,其协议中的免责格式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应担责。
  法院最终核定潘某合理损失为13186.94元,判决九名举证不能的业主各支付补偿款1025.65元,物业公司支付赔偿款3956.09元。法官提醒,杜绝高空抛物坠物,需公民守功德、物业切实履责、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据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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