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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差评遭“曝光”,消费者愤而起诉,商家赔礼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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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在数字化时代,网络空间已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近日,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消费评价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张某在太康某餐饮店消费后,因对食物质量不满,在网络平台对该店铺发表了负面评价。不料,该餐饮店经营者罗某随后在其餐饮店的网络账号上,擅自发布了张某的网名及个人照片。该视频迅速传播,获赞近500次、评论150余条、转发110余次,给张某的个人生活带来了巨大困扰和精神压力。为维护自身权益,张某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该餐饮店诉至太康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餐饮店在其网络作品中公开原告张某的网名及照片,主观上存在损害原告名誉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该侵权行为通过网络传播,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精神负担,法院酌情支持了原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餐饮店在其经营的网络账号上向原告张某公开赔礼道歉,发布后至少保留3日不得删除,并向原告张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以案为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消费评价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肖像在网络空间被不当公开后,当事人面临网络暴力,承受精神压力与社会舆论负担。这起案件为所有商家敲响了警钟,在面对消费者的负面评价,正确的做法是理性沟通、改进服务,而非利用其经营者的身份,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进行“曝光式”的反击。
      来源:《周口晚报》 刘士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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