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央视315晚会对飞流下载“传毒”的报道让飞流、网秦两家公司重伤。有业内人士将这次的报道与奇虎360、网秦的同时期IPO计划放在一起分析,认为可能是360打击对手的一击必杀之技。 一方面是产业不断扩大、前景看好,越来越多的中国互联网公司计划上市,今年在360、网秦之后,还会有土豆网、迅雷网等陆续加入IPO大军;另一方面则是互联网行业战争的不断升级和恶化。从去年“3Q”大战到近期的“3流”暗战,以及3月23日瑞星曝出遭360“后门”阻击并上报了工信部。这些战争不仅伤害到了广大用户的切身利益,也让深陷竞争怪圈的企业频频不惜触及法律的警戒线。 作为密切关注互联网行业发展的资深律师,我们为这些事件背后所暴露的企业危机而深感担忧! 飞流是否造毒传毒? 节目播出后这已成为最大焦点。从整个报道中我们认为有以下问题需要我们去思考和关注。 问题1:那份证明飞流产品下载病毒的鉴定报告,从节目视频所展示的内容来看仅对四个可疑程序进行了鉴定,却未得出它们与飞流软件存在关联关系的结论。 问题2:节目中并未透露鉴定委托人的信息。如鉴定委托人或控制、指使鉴定委托人的主体与飞流公司均属同一商业领域,或存在业务竞争关系,则需辨别是否可能会有商业利益牵涉其中,而且需要考虑是否提供给鉴定机构的样本及其他相关信息足够公正、客观,是否可能属于因争夺市场份额而展开的一种恶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问题3,未有足够证据支撑飞流软件产生联网行为并下载病毒程序。从节目中的视频演示看,能确定的事实为:一,手机上含有飞流下载软件;二,有软件产生联网行为;三,联网行为发生后,有病毒程序出现在手机上。但因视频演示中的信息不能显示是哪款软件正在联网,且演示的手机上有包括飞流下载在内的超过10余款软件,这些软件均有可能产生联网行为,所以无法推导出是飞流软件产生了联网行为并下载病毒程序的唯一性结论。 如果飞流故意下载病毒程序属实,那将有可能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如有人故意制作或利用鉴定报告和视频演示,向公众暗示并散布飞流软件会下载病毒,则该行为有可能侵害了飞流公司的名誉权,损害飞流软件的商品声誉,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飞流到底有无传播病毒最终还需国家相关权威机关给出权威评定。 3Q大战的两败俱伤 无论是360和腾讯你来我往的各个声明,还是事后的公开道歉,最终伤害的,除了用户的情感,还有行业口碑,让公众对整个互联网安全行业的“安全性”产生了质疑。一个纠缠在各类官司中的企业是无法获得用户长期信任的,一个充斥着恶意竞争的行业,也不可能有良好的前景。 此外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果在360公司公告所称的QQ涉嫌窥探用户隐私行为不属实,则360也将可能侵害腾讯公司的名誉权、损害QQ软件的商品声誉,同样涉嫌触犯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近年来中国互联网“疯狂”发展,创造了无数奇迹,也越来越成为投资者的宠儿。也正因为疯狂所致,有些企业为谋私利而不择手段,甚至不惜冒险走在法律的边缘。企业间的疯狂掠夺,最终必将导致整个行业的连锁崩塌反应。为此,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乃至于通过立法来保障中国IT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林 鹤 律师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陈同瑜 律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原文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795df7580100qvl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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