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5823|回复: 1

[法律知识] 因提供个人劳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如何分配?

[复制链接]

244

主题

769

帖子

5004

积分

Lv.12 七品知县

Rank: 12Rank: 12Rank: 12

积分
5004
在线时间
33 小时
发表于 2011-8-29 22:4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理解时应注意:

       ①本条仅适用于个人之间成立的劳务关系,指家庭与钟点工保姆家教之间形成的提供个人劳务的合同关系。

       ②如果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应使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具有以下区别:(a)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b)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不是接受劳务一方的职工,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例如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为劳动关系);(c)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

      ③提供个人劳务的一方必须“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如果与提供个人劳务无关,则接受劳务一方无须承担责任。还需注意的是,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性质为无过错责任

     〖例一〗甲请的保姆乙在买菜回家途中,骑车不慎将丙撞伤。此例中:①甲、乙之间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②乙因为提供个人劳务而致人损害,接受劳务的一方甲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例二〗某周日为甲请的保姆乙的休息日,乙与男友外出游玩时,骑车不慎将丙撞伤。此例中:甲、乙虽有个人劳务关系,但乙不是因为提供个人劳务而致人损害,甲不承担责任。

     〖例三〗王某请钟点工钟某来家里擦玻璃,告知钟某干活前先将花盆从窗台挪开,钟某觉得麻烦,未将花盆挪开,结果在干活时,不小心将花盆摔倒楼下,将楼下停放的一辆轿车损坏。此例中:①钟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个人劳务关系。②钟某因提供个人劳务致人损害,王某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③王某承担责任后是否可以向钟某追偿,《侵权责任法》未作规定,通说认为,可以!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于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获得工伤赔偿,该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可以对接受劳务一方提起侵权之诉,由双方按照过错承担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劳务一方具有过错,承担过错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例四〗王某请钟点工钟某来家里擦玻璃,并提供安全带等设施,要求钟某系上安全带干活。王某见钟某已经佩戴安全带,叮嘱钟某注意安全后上班去了。钟某因觉得安全带使人难受决定取下,结果在干活过程中不慎摔倒楼下受伤。此例中:王某对钟某的损害不具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五〗王某做饭时发现鸡蛋没有了,就吩咐保姆钟某前去购买,要求钟某“越快越好,否则油都烧糊了”。钟某骑车去往菜市场途中因为车速过快,摔倒受伤。此例中:①钟某因提供个人劳务而遭受自身伤害;②王某与钟某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点评

责任分配:1、致第三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2、提供劳务方自己受到损害的,依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发表于 2011-8-29 22:48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41

主题

1万

帖子

6万

积分

Lv.21 亲王

Rank: 21Rank: 21Rank: 21Rank: 21Rank: 21Rank: 21

积分
61449
在线时间
1273 小时
发表于 2012-4-19 19:44: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路过。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5 01:44 , Processed in 0.080804 second(s), 23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