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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房产证未按期办理,虽已入住也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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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11: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

       张女士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其中约定房产公司交房后,须在半年内办理好房产证,如延期交房,应支付2万元违约金。张女士按约如期付款并于今年年初办理了入住手续,但时间过去一年,房产公司仍未办理好房产证。为此,张女士要求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但被拒绝。房产公司的理由是,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交房义务,张女士也一直在实际使用房屋,房产证未办妥并未影响她的居住。张女士问:房产公司的说法是否成立?
  
   [说法]

      《物权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生效。而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房屋发生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然应当从其规定。就是说,在物权法意义上,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交付必须进行过户登记。否则,即使入住,也不等于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只有将产权过户至购房者,购房者才算是从法律上真正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本案中,房产公司虽已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完成了一般意义上的“交钥匙”行为,但由于其并未按时办理过户手续,表明其还未能完成交付。双方在合同中已就交付的标的、内容、时间等有过明确的约定。在此情况下,房产公司未如期办理好房产证,明显是对自己义务的违反,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合同,张女士完全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办理房产证的义务,并按合同规定的计算方法承担2万元延期交房违约金。

     (来源:宁波日报 张水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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