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遇车祸交警无法查清责任怎么办? 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赔付
案情回放:一天下午,在海宁某十字路口,一辆普通货车与吕大伯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吕大伯受伤,构成八级和十级伤残。事故经海宁交警大队调查终结,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因货车在海宁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也处于保险期间,吕大伯为维护自身权益,便将保险公司告到海宁法院。吕大伯称,车祸使他遭受了13万余元的损失,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中的12万元。
近日,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吕大伯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吕大伯因本起交通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相关赔偿义务人应依法作出合理赔偿。
机动车交强险是一种无过错责任险,即作为交强险的保险人,只有在受害者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人才可免除赔偿责任。
从本起事故发生的事实经过看,并无原告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何素静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