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收条书写不规范 收款方式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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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中的三笔款子是我给原告的另外三笔现金!”“不是这样的,这三笔款子是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给我钱后,我打收条给被告确认的三次银行转账钱!”“那为什么收条中的三笔款子的时间与银行转账的时间不一致?”这是原告祝某和被告厉某等在法庭上的激烈辩论。想起这场官司,祝某现在还心有余悸。
案情:
祝某自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向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建的工地上提供水电材料,价值21万余元。2010年12月1日、2011年1月31日,该工地承包人卜某通过银行转账共向祝某支付了10万元;2011年5月20日,建设公司又通过银行转账向祝某支付了4.9万元。
2011年5月20日,祝某出具了一份收条,确认2010年12月1日收到5万元;2011年1月28日收到5万元;2011年5月20日收到4万元。此后,因收条中的三笔款项到底是确认前面三次付款,还是另外交付的现金,双方争执不下。于是,祝某将建设公司及签收员厉某告到了嘉兴秀洲法院,要求支付货款14万余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告方认为自己证据充足,按照银行转账和收条上的款项看,已经超额付款了,因此坚决不同意调解。在对承包人卜某的调查中,卜某也称银行转账和收条中的款项是分别独立的款项,已经超额付款给祝某。
最终,法院否定了被告的辩解,判决建设公司支付原告祝某货款62452.50元。
评析:
本案中,祝某所写的收条确实极不规范,这给查清案件事实造成了很大困难。经过两次庭审,承办法官认为收条中的款项系对转账凭条的确认,而非祝某另收的现金。
首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后,付款方可以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条确认收款,此应属于正常的交易习惯。其次,收条中所载现金付款情况与通过银行转账付款情况基本一致,虽二者在时间上有所出入,但对于无转账凭条的收款人来讲,在时间上记忆有偏差亦属可能。
因此,在经济活动中,收条虽好打,但切不可随意写。打收条时一定要准确书写付款的时间、付款方式(现金方式还是转账方式等)、支付何种货款等,以免为日后埋下隐患。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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