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l1969 发表于 2014-9-15 10:46:55

“伪基站”群发垃圾短信 影响人次数如何算

                                           “伪基站”群发垃圾短信 影响人次数如何算
       时间:2014年8月23日
       地点: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
       案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
       案情:小马替朋友介绍客户并收取相关费用,而他主要是通过发短信、打电话等方法来寻找客源。为节省成本,他购买了2台“伪基站”设备用于免费发送垃圾广告短信,严重干扰了公用电信网络信号。今年4月8日,小马使用“伪基站”造成周边手机用户脱网数达7万余人次。
       案情回放
       小马有一个交情不错的朋友叫小元。小元开了一家中介公司,帮人办理公司注册业务,小马替小元介绍客户。两人协议做成一个客户后,小元收取500元,其余收入全归小马所有。
       一直以来,小马都通过短信发送、电话营销、传真营销等方法来寻找客源。今年2月,小马听人说市面上有一种短信发送平台,发送短信不需要费用,他查询互联网得知这就是“伪基站”。
      “伪基站”是一种高科技仪器,一般由主机和笔记本电脑组成,通过短信群发器、短信发信机等相关设备能够搜取以其为中心、一定半径范围内的手机卡信息,然后伪装成运营商的基站,任意冒用他人手机号码强行向用户手机发送诈骗、广告推销等短信息。
      “我当时通过互联网找到一个南通的卖家,然后携带现金赶到南通进行交易。”小马说,“我一共购买了2台‘伪基站’设备,后来又通过淘宝网买了一些其他配件,自己组装好之后就开始测试发送短信。”
      小马把“伪基站”设备放在自己的办公室里。“伪基站”的软件已经预装好,小马只需要编辑好发送内容,点击“发送”就可以了。小马说,自己发送广告短信并没有固定时间,有空了就会去操作“伪基站”,每天操作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天。
      今年4月8日,小马于办公室内使用该设备持续向附近手机群发垃圾广告短信时,公安机关将其当场抓获,并对“伪基站”设备截图进行证据固定。6月26日,检察机关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为由对小马提起公诉。
       被捕后,小马一直念叨:“我之前并不知道用‘伪基站’发送广告短信的行为违反法律,我觉得这只是一种宣传手段,为需要我们业务的人提供服务。父母年纪已经很大了,妻子今年年初刚和我领结婚证。我的事情深深地伤害了他们,我要对他们说声抱歉。”
       庭审现场
      8月23日,崇明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被告人小马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就“伪基站”造成的用户脱网人次数与公诉机关存在不同意见。
       设备截图数据是否等于影响人次数
       被告人小马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曾供述于2014年4月8日当天发送约10万条广告短信,依据是“伪基站”设备卖家当初的口头告知。
      而公诉机关根据“伪基站”电脑截图认定,4月8日小马使用“伪基站”设备造成12万余移动用户通讯脱网,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该截图显示,小马在4月8日当天向一定范围内的手机用户群发广告短信124846条。
       对此,小马提出异议:“我认为4月8日那天自己只发送了几万条。电脑截图数字是电脑发送值,一方面电脑会虚发,就是电脑数字自动累加,但可能并没有实际发送。另一方面,我发出去,别人也不见得收得到。所以,不能认定影响了12万余人次正常通信。”
      由于“伪基站”造成的用户脱网人次数客观上影响着量刑,控辩双方各持己见,相持不下。
      移动公司评估鉴定是否客观
      此外,公诉机关还提交了一份移动公司的评估鉴定,证明小马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周边手机用户的正常通信。
      该评估鉴定显示,2014年3月15日至4月8日期间,小马的“伪基站”共引起异常位置更新985566次,从“伪基站”工作原理判断,该“伪基站”在2014年3月15日至4月8日,共发送垃圾短信985000条,造成周边用户发生脱网985000人次。
      同时,该评估鉴定还指出,2014年4月8日上午9点至16点预估“伪基站”影响人次为72389人次。
      小马马上提出反对意见:“‘伪基站’设备放在我的办公室里,3月15日至4月8日期间有几天我出差在外,没法操作设备,办公室钥匙只有我有,所以不会有其他人进入操作设备,但评估鉴定显示出差这几天有数据产生,这怎么可能?”
      小马的辩护律师补充说,评估鉴定以预估的形式提供数据,只能作为断案参考,不能作为判刑的证据。
      法院认定
      7万余人次怎么来的
      法院在充分听取了双方辩论意见后认为,侦查机关对“伪基站”设备截图是为了证明该设备作为“伪基站”使用且主要用于发送广告短信,并非证明“伪基站”对网络影响的事实。
       此外,“伪基站”设备截图仅有发送短信数目,以此为证据证明“伪基站”对网络的干扰影响缺乏客观性和关联性。因为“伪基站”发送短信并不一定导致用户脱网,短信发送数目不等同于“伪基站”影响用户正常通信造成脱网的人次,“伪基站”设备截图不能证明“伪基站”对网络影响的具体事实。
       所以,“伪基站”设备截图显示发送短信的12万余条和被告人小马供述的约发送短信10万条,均缺乏证明力而不能予以采信。
       法院指出,评估鉴定通过“伪基站”引起的异常位置更新数据确定“伪基站”影响的人次,符合“伪基站”工作原理,具有相对客观性。其中,4月8日的数据侦测时间从上午9点至16点,其结果可能低于实际影响数据,有利于被告人,符合刑法谦抑原则。故本案应以7万余人次认定。
       综上,崇明法院认为,被告人小马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系初犯,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小马有期徒刑三年。
       来源:人民法院报 郭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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