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一答:物业可强令业主拆除防盗网吗?
赖女士问: 半年前,我在购房时与物业公司签了一份《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是物业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有“阳台、窗户外侧不可安装防盗网、纱窗等防护设备”的条款。但由于条款太多,我没细看便签了字。近日,我在装修中把防盗网安装在阳台、窗户外侧与外墙面同一平面的位置上,而物业则强令我拆除。请问,我必须拆除防盗网吗? 浙江法制报作答: 虽有协议在先,但物业公司仍无权强令你拆除防盗网。因为,你对自己房屋阳台、窗户享有专属权。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据此,阳台、窗户当属业主的专有部分。 而《物权法》第71条指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你安装防盗网是出于自我安全防护之需,且防盗网外侧与房屋外墙面处在同一平面位置,既不危及房屋安全,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故物业公司无权干涉。 此外,你与物业公司关于不可安装防盗网的约定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为物业公司与你签订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源自其所提供的格式文本,而“不可安装防盗网、纱窗等防护设备”的约定,排除了你对自己房屋阳台、窗户享有的合理使用权利,故虽然你在签订协议时属于自愿,但该条款仍属无效,所涉内容从一开始便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 来源:浙江法制报 李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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