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跳单”成被告,还伪造看房确认书,法院这么判
“跳单”买房被中介起诉后,不仅被判须承担中介费用,还被法院罚款1万元。近日,临海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今年年初,家住临海的余某通过A房产中介公司看中了某小区的一套房,并签署了一份《看房确认书》,上面写明余某确认通过A中介首次看到该房源,违约条款中写明:“如与房东私下成交或通过其他中介成交,买方自愿承担买卖双方的中介费。”不久,余某和家人再一次通过A中介看了房。
中介员工看得出余某一家对该房屋比较满意,便极力推荐,并提议约房东出来商谈价格。余某却百般推脱,她表示:“我目前在考虑其他楼盘的房子,如果要买这套房子,我一定找你们。”
一周后,A中介员工从房东那得知房子已经出售。当天中介便把此事转告给余某,余某听了却不以为意:“卖掉就算了呗。”中介觉得这事不简单,经过打听得知购房者正是余某。
余某直接跳开中介直接和房东私下交易,这种行为称“跳单”。中介找到余某并多次协商处理无果,就将余某告到了临海法院,要求她按照《看房确认书》的违约条款,承担买卖双方的中介费共29600元。
为了证明自己并非恶意“跳单”,余某称房东把房屋挂在了多家中介公司,还拿出了B中介公司的《看房确认书》和支付中介费的收据。经过多方打听,A中介公司得知B中介公司并没有该名占姓员工,怀疑余某提交的证据有问题。
在证据面前,余某不得不承认造假。原来,B中介公司的负责人是余某的熟人,余某担心败诉,便从B中介处撕了一张空白的《看房确认书》,还伪造了一张收款收据,并提交法院。对于余某不诚信诉讼的行为,法院决定处以罚款1万元。
对于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审理认为,《看房确认书》属于格式合同。A中介并未取得涉案房屋的独家房源授权,在房源信息平等享有的情况下,通过格式条款实质上限制了买方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的权利。虽然A中介以黑体字的形式对该条款进行了提示,但对于加重买方责任、限制买方主要权利的条款,A中介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而A中介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看房确认书》约定的违约条款,法院判定无效。
“但这并不意味着余某无须支付中介费。”承办法官表示,“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本案中,余某通过A中介公司获悉涉案房源,但绕开该中介自行与房东达成买卖协议,而且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试图规避涉案中介费,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最终,法院判决余某按房屋成交价148万元的1%支付中介费即14800元。
来源:浙江法制报
应该允许货比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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