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离婚协议,但因疫情未登记,期间仍应当履行夫妻间的义务吗?
问:双方已经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但因疫情影响没有去办理离婚登记,期间仍应当履行夫妻间的义务吗?答: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我国采用离婚登记制,因疫情影响没有去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在法律上仍为夫妻关系,即使分居两地,也仍需承担夫妻义务。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因为疫情没有及时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对财产分割以及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等问题就算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离婚登记前该协议是不生效的。这就意味着,夫妻双方在等待疫情影响消除和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复工后,对已经达成的离婚协议可以随时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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