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篮球意外受伤要赔偿?法院:自甘风险
在室外公共篮球场打球时,一方被球友撞伤鼻子,球友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篮球运动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介绍
2021年盛夏,热爱运动的小伟和小栋在永康一公共篮球场上不期而遇,在场的球友们虽互不熟识,但很快自发组成了两个队伍,开展篮球比赛。在争抢篮板球的过程中,小栋的肘部击中了小伟的鼻子,造成小伟鼻部两处骨折。
此次受伤,小伟住院数天,在家休养半月,并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一万余元。
小伟认为,打篮球过程中曾与小栋发生口角,小栋的肘击行为出于故意。小栋则表示,当时篮球比赛对抗激烈,肘击行为绝非故意。
篮球现场并无监控,为了“自证清白”,小栋蹲守在事发的公共篮球场,希望找到当天一起打球的球友。
连续蹲守两天后,小栋终于遇到一位事发时在场的球友,并根据这位球友提供的当天比赛照片,找到了另外一名在场的球友。
庭审现场,两名球友还原了碰撞经过,证明小伟与小栋的碰撞系意外。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篮球运动具有肢体对抗强、争抢激烈、跑动起跳频繁的特点,系具有一定人身伤害风险的文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小伟自发与小栋等人参与篮球比赛,意味着自愿承受篮球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而且小伟未能举证证明就肘击行为,小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驳回小伟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原则”,行为人就侵权行为可就一般过失行为免责,回应了新时代的社会发展需求。
适用“自甘风险原则”需要满足:一是自愿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二是从事的行为具有导致参与人遭受损害的可能性;三是造成损害的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案例中的小栋如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将承担赔偿责任,但受害人小伟应就小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
普法提醒
作为文体活动的参与者,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来源:金华普法、永康法院
不管什么原因,反正受伤总得找个人讹一下:lol
页:
[1]